发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第三医院发布时间:2021-07-22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第三医院(精神卫生中心)2021年度公开招聘合同制工作人员方案》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合同制工作人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医院简介
内蒙古自治区第三医院(内蒙古自治区精神卫生中心)始建于1960年,是我区建院最早、规模最大、人才聚集、设备最先进的三级甲等精神疾病专科医院。历经近六十年的发展建设,现已成为集精神(心理)疾病预防、治疗、康复、教学、科研为一体的综合性医疗机构。医院承担着内蒙古医科大学精神病学与精神卫生学的临床医疗、人才培训与科学研究基地,2017年正式增名为内蒙古医科大学附属精神卫生中心。同年,成为第二批国家级住培基地和内蒙古医科大学附属医院全科医师协同基地。内蒙古自治区精神卫生研究所挂靠我院,主要承担全区精神卫生工作的规划制定、业务指导、人员培训、督导考核等工作。
医院门诊设有精神科、睡眠障碍科、中医科、蒙西医科、神经内科、老年科、记忆门诊等,同时设有妇科、眼科、耳鼻喉科、口腔科等综合诊室,提供精神疾病司法鉴定、心理咨询等服务项目。设有15个病区,其中有精神科病区7个,老年病区2个、神经内科病区2个、心理病区、心身病区、急诊病区以及睡眠医学中心等。医院拥有全新的高科技设备和先进的医疗仪器,医院的睡眠医学中心、心身健康体检保健中心、临床心理中心、老年心理卫生医疗中心、抑郁症治疗中心、神经内科疾病治疗与康复中心中心、药物依赖治疗与康复中心、重性精神疾病治疗与康复中心及儿童青少年心理卫生医疗中心是自治区特色专科。医院年门诊量20余万人次,年住院患者5500余人次,服务范围覆盖内蒙古自治区全区,辐射我国西北、华北以及蒙古国部分地区。
二、招聘岗位及数量
本次计划公开招聘合同制工作人员75名,岗位详情请阅读《内蒙古自治区第三医院(精神卫生中心)2021年度公开招聘合同制工作人员岗位需求表》(以下简称《岗位需求表》,见附件1)。
三、人员管理和薪酬待遇
用人单位与聘用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实行合同管理。上岗后试用期为3个月。试用期结束后经考察合格者,签订聘用合同,合同期为3年,不合格的取消聘用。凡违反法律、单位纪律、聘用合同、年度考核不合格及自身原因等不能胜任工作的,解除聘用合同,考核合格的续签聘用合同。薪酬待遇按照《内蒙古自治区精神卫生中心合同制工作人员管理办法》执行,并以应聘人员填报学历学位为准。
四、报考条件
(一)报考者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品行端正;
3、年龄要求详见岗位需求表。年龄30周岁以下是指1990年7月26日以后出生;年龄35周岁以下是指1985年7月26日以后出生;年龄40周岁以下是指1980年7月26日以后出生;
4、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凡身体条件有残疾者或身体机能处于非正常情况者应在报名资格初审阶段通过公布的咨询电话提前声明,经确认符合报名条件后,方可报名,凡未提前声明且经确认影响正常履行职责的,取消其聘用资格;
5、户籍地不限;
6、具备应聘岗位所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具体要求以《岗位需求表》为准。
应聘人员学历必须是国家统招的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专科起点毕业生,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须学历、学位双证齐全,(《岗位需求表》中对学历另做要求的,以《岗位需求表》为准)。双学位人员以第一学位为准,须符合具体岗位所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详见《岗位需求表》)。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报考:
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
2、涉嫌违法违纪正在接受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人员;
3、在公务员、事业单位等各类招考中被认定有舞弊行为且不得报考的人员;
4、现役军人和应聘到岗位后构成回避关系的人员;
5、法律规定的其他不得聘用的人员。
(三)2021年应届毕业生学历学位取得时间截止到2021年7月31日,其他条件的取得时间要求为2021年7月31日前。
五、报名与资格初审
(一)报名
报名一律在互联网上进行。
报名网址:http://www.ccxdhr.com。
报名时间:2021年7月26日9时—2021年8月2日17时。
每位应聘人员只能应聘一个岗位,且必须使用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或护照)报名,报名与参加笔试、面试时所使用的证件必须一致。应聘人员认真填写网上报名信息,反复核对所填每一项信息均准确无误后点击提交。在填写个人简历时,须完整填写本人就读专科、本科和研究生学习经历(填写起止年月、就读学校、院系、专业和是否为全日制,须严格按照毕业证书上的专业名称填写)、须完整填写到报名开始之日的工作经历(填写起止年月、工作单位、职位和从事的主要工作),不按照要求填写的,将不予审核通过。(特别提醒:姓名和身份证号提交后将无法修改,其他信息审核后将无法修改,因应聘人员自己填写信息错误,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应聘人员自行承担)。
(二)报考资格的初审
报考资格的初审工作在网上进行。资格审查人员在报考人员网上报名后的2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对不符合报考资格条件而未通过审查的人员,应及时在资格审核栏中简要说明理由;对填报信息不全或有疑问的,应及时退回报考人员补充或说明。
资格审查时间:2021年7月26日9时—2021年8月3日17时。
报考人员对报考条件中的专业、学历、学位、其他条件内容等信息需要咨询时,请于工作时间直接电话咨询。
电话:0471-5610918
时间:9:00—12:00 14:00—17:00
(三)报名结果的确认
报考人员在网上成功提交报名信息后及时登陆报名网站查询自己的资格初审结果。初审通过者应通过网上报名系统提示进行缴费,完成缴费即报名成功。未完成缴费者视为报名不成功。
缴费时间:2021年7月26日9时—2021年8月3日24时。
在截止时间前未完成缴费的视为自动放弃。
缴费后请在报名网站自行下载并打印《报名登记表》一式两份,以备资格复审(请考生务必及时打印,如其他环节需要提供《报名登记表》,但考生因个人原因未打印,一切后果由考生自行承担)。
(四)笔试开考比例(招聘计划人数与实际缴费人数比例)应达到1︰4方可开考,未达到开考比例的,以实际缴费人数确定进入笔试范围人员。
报考未达到开考比例但已完成缴费的报考人员,通过考生支付渠道将报考费退回报考人员。
(五)报名费
报名费100元;
准考证打印时间:2021年8月5日9时—2021年8月7日8时。
六、笔试
(一)笔试科目为《综合素质测评》,满分100分。考试内容为综合应用能力,不指定参考书目。
(二)笔试采用闭卷方式进行,仅提供汉文试卷。考生必须用汉文作答。对试卷出现不按规定语言、文字答题的按零分处理。
(三)笔试时间:2021年8月7日。
笔试地点:见《笔试准考证》。
(四)目前仍处于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阶段,本着“外防输入、内防反弹”的要求,报考人员考前14天不得前往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报考人员考试当天须凭绿色健康码,带口罩进入考场,发热考生不允许参加考试。
(五)笔试分数线划定及成绩公布:根据笔试总成绩划定笔试最低合格分数线。报考人员笔试最低合格分数线在内蒙古自治区第三医院官网及报名网站上公布,报考人员笔试成绩由考生自行登录网上报名系统查询。
七、资格复审
(一)进入资格复审范围人员的确定
根据笔试成绩,按招聘计划数和应聘人员数1∶3的比例从高分到低分确定进入资格复审范围的人员。资格复审时间另行通知,请应聘人员随时关注医院官网及报名网站发布的公告。
(二)资格复审
1、进入资格复审的报考人员须根据资格复审通知,携带相关证件在规定日期内到指定地点进行资格复审,复审通过后领取《面试准考证》,未在规定时间内参加资格复审的,取消进入下一环节资格。
2、报考人员参加资格复审时须提交以下材料:
(1)《报名登记表》(一式二份);
(2)本人居民身份证(护照)原件及复印件;
(3)毕业证(大专、本科、研究生)、学位证(学士、硕士)、医师资格证、医师执业证、规培证、职称证、护士执业资格证书及岗位要求的其他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4)报考人员参加资格复审前10天内登陆“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下载打印有效期内的
《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一份,网址:(http://www.chsi.com.cn/);
(5)提供户口簿首页及本人页原件及复印件或户口所在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6)行政事业单位或企业职工并签有劳动合同的,须提交本人所在单位同意报考的证明;
(7)《报考人员考试诚信承诺书》一份;
(三)资格复审将重点审核报考人员所填报的信息是否真实准确;凡所填报信息与所持证件不符、不符合报考条件、弄虚作假、隐瞒2021年以后毕业的在读大学生或研究生、因个人错填信息的,一律取消面试资格。
(四)对资格复审后出现空缺的岗位,按照笔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依次递补,同一岗位递补进行2次,并电话通知递补的报考人员参加资格复审。
(五)通过资格复审的报考人员进入面试环节,对于达不到面试比例的岗位,按资格复审实际通过人数进入面试环节。
八、面试
(一)面试采取结构化面试方式进行,主要测试面试人员的综合分析能力、语言表达能力、应变能力、仪表仪态等,满分100分。面试成绩必须现场向参加面试人员公布。
(二)应聘人员凭《面试准考证》和身份证(或护照)按规定时间到指定地点参加面试,凡是在开考前未报到的应聘人员视为自动放弃面试资格。
(三)考生面试必须用汉语回答。面试时对不按规定语言回答的按零分处理。
(四)面试时应聘人员不得穿着行业或特殊职业制服,不得佩戴有明显特殊标记的配饰。
(五)面试时间、地点:见《面试准考证》。
(六)考试工作结束后,按照每个报考人员考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和计划招聘人数,等额确定进入体检和考核的人选,并将考试总成绩及进入体检和考核人员名单在报名网站一并公布,对于在体检和考核环节放弃的应聘人员,按照该岗位报考人员考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依次进行递补,同一岗位递补进行2次。
(七)最后一名报考人员考试总成绩出现并列的,并列人员以笔试总成绩高低排序,笔试总成绩也相同的,通过加试成绩高低排序,等额确定进入体检和考核范围。
(八)对面试时实际到场参加面试人数与招聘计划数比例为1:1时,该岗位报考人员的面试成绩须达到本人参加面试时所在考场(同一试题、同一考官组)的面试成绩平均值,方可进入体检和考察环节。
九、考试总成绩计算
考试总成绩=笔试成绩×50%+面试成绩×50%
十、体检和考察
体检由内蒙古自治区第三医院(精神卫生中心)组织实施。体检项目及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国人部发〔2005〕1号)、《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9号)、《关于对<关于明确公务员录用体检中肝脏生化标准的请示>答复的函》(国公考录函〔2010〕13号)和《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有关修订内容的通知》(人社部发〔2013〕58号)等相关规定执行。报考人员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参加体检、体检不合格、在体检过程中弄虚作假致使体检结果失真的,取消其聘用资格并依次递补。体检费用由考生自行承担。
考察工作由内蒙古自治区第三医院(精神卫生中心)统一组织实施,对应聘人员进行认真全面考察。考察内容主要包括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能力素质、遵纪守法、工作或学习表现、个人诚信等情况以及应聘资格条件的真实性。应聘人员考察不合格,取消其聘用资格并依次递补。对应聘人员的资格审查贯穿于招聘的全过程,在招聘过程中任何环节、试用期和聘用后发现有信息不实、条件不符、弄虚作假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取消聘用资格。
十一、公示和聘用
对拟聘用人员在内蒙古自治区第三医院(精神卫生中心)官网及报名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间接受社会监督举报,期限为7日。监督举报者应以真实姓名实事求是地反映问题,并提供必要的调查线索。公示期满,对没有问题或反映问题不影响聘用的,办理聘用手续;对有严重问题并查有实据的,取消其聘用资格,按相应程序进行递补;对有严重问题但一时难以查实或难以否定的,暂缓聘用,待查实并作出结论后再决定是否聘用。
(一)拟聘用人员应在规定时间内报到,否则视为自动放弃,取消其聘用资格,所空缺岗位依次递补。
(二)2021年应届毕业不能按时取得毕业证(学位证)的;在本次招聘通知下发前被其他单位录用的;聘用通知下发前考上全日制研究生并已到录取院校报到注册的拟聘用人员,取消其聘用资格,空缺岗位依次递补。
(三)对与行政事业单位或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尚在合同期内的拟聘用人员,如原所在单位不同意与其解除合同的,取消其聘用资格,空缺岗位依次递补。
本次招聘信息均以网上发布为准,其它未尽事宜,以招聘方解释为准。
十二、纪律和监督
招聘工作实行回避制度。招聘工作人员和报考人员在本次招聘工作中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参照《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执行。
十三、建立报考人员考试诚信档案
为强化报考人员的诚信意识,杜绝考试替考、舞弊等违纪行为,确保本次招聘工作公平、公正进行,报考人员在考试报名前须签订《报考人员考试诚信承诺书》,并建立报考人员诚信档案。
对报考人员的资格审查贯穿招聘工作全过程,任何阶段发现报考人员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立即取消资格。对违反规定的已受聘人员,一经查实,解除聘用合同,予以清退。
《报考人员考试诚信承诺书》见附件2,考生自行下载填写,于资格复审时提交。
十四、其他
(一)本次招考不指定复习范围和考试参考用书,不举办也不委托任何机构举办考试辅导培训班。社会上出现的假借招聘考试命题组、专门培训机构等名义举办的辅导班、辅导网站或发行的出版物等,均与本次考试无关。
(二)招聘工作期间有关成绩公布、信息发布等事宜,将在内蒙古自治区第三医院(精神卫生中心)官网及报名网站公布,请报考人员及时查询。报考人员在招聘期间要保持所留电话24小时通讯畅通,因个人原因错过重要信息而影响考试聘用的,责任自负。
(三)咨询和监督举报电话(请于工作时间内拨打)
咨询电话:0471-4935351
监督举报电话:0471-4395763
网上报名技术咨询电话:0471-5610918
(注:咨询电话仅依据本简章内容进行解释,简章以外内容一概不予解答。由于报名期间电话咨询人员较多,有可能造成线路繁忙,考生如不能及时拨通电话,请务必耐心拨打或认真阅读本简章内容,以上咨询电话仅在工作时间开放,周一至周五上午9时—12时、下午14时—17时)。本次考试由第三方机构全程负责。
(四)医院网址:http://www.nmgsyy.cn/。
(五)本次考试由内蒙古自治区第三医院(精神卫生中心)纪检部门全程监督。
内蒙古自治区精神卫生中心
2021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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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内蒙古自治区第三医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