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红河人才网发布时间:2023-12-15
根据工作需要,遵循“公开、平等、竞争、择优”招聘原则,现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编外工作人员1名。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人数
卫生健康工作临聘人员1名。
二、岗位说明
主要从事卫生健康工作辅助管理岗位,不具有公务员以及事业单位人员身份,不纳入编制管理。
三、招聘要求
(一)基本条件
1.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肢体类(三四级)、听力类(三四级)红河州籍残疾人。
2.年龄为18周岁以上、30周岁以下;
3.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4.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为人民服务的精神,无酗酒、赌博等不良嗜好,未受到刑事处罚,服从组织安排;
5.具有履行职责的身体素质和工作能力;
6.责任心强,有忠诚奉献、吃苦耐劳精神;
7.具有大专以上学历;
(二)岗位条件
1.有一定的沟通交流和应变能力;
2.熟悉计算机办公应用软件与网络知识;
3.具备一定的公文写作和文字处理能力;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报考
1.受过刑事处分或者涉嫌违法犯罪尚未查清的;
2.曾被行政拘留、收容教养、收容教育或者有吸毒史的;
3.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开除公职或者辞退的;
4.有较严重的个人不良信用记录的;
5.具有严重智力或精神疾病,不宜从事卫生健康管理工作的;
6.本人家庭成员、或亲属被判处刑罚的;
7.本人或家庭成员、近亲属参加非法组织、邪教组织或从事其他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
8.其他不符合聘用的情形。
四、招聘程序
(一)报名
1.报名时间:2023年12月15日至18日(周末、节假日除外),上午8:30-11:30,下午14:30-17:30,逾期报名无效。
2.报名地点:红河州卫生健康委员会(蒙自市天竺路144号501室)。
3.联系电话:3732175。
4.报名方式:本人现场报名。
5.注意事项:
(1)报名时需提交《红河州卫生健康委员会临聘工作人员招聘报名表》(请在“红河人才网站”或“红河卫健”微信公众平台下载)一式两份及本人近期1寸免冠照2张;
(2)携带本人户口本或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身份证、毕业证及岗位要求的其他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1份;
(3)提供虚假材料的,一经查实,取消报名考试和聘用资格。
(二)招聘方式
1.本次招聘不设开考比例,资格审核通过的考生全部进入面试,面试工作由招聘单位具体负责实施。面试采取结构化方式进行,满分100分,面试最低合格分数线为60分,面试成绩未达面试最低合格分数线的,不得参与后续招聘程序;面试成绩并列的,以加试后的面试成绩确定排名先后。面试主要考核应试者的综合素质和实际工作能力等。
2.在面试环节若出现自愿放弃或其他不宜继续参加招聘情形的,在本岗位顺序递补。
3.面试具体时间、地点另行电话通知。
(三)体检和考察
面试结束后,根据综合成绩由高到低排名,按岗位招聘计划人数1:1比例确定人员进入体检和考察环节。
考察主要了解拟聘用人员的政治表现、遵纪守法等情况。
(四)公示
在红河州卫生健康委员会“红河卫健”官方微信平台对拟聘用人员进行公示,公示期为3个工作日。
(五)聘用
公示期满无异议后,拟聘用人员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依法与劳务派遣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试用期为1个月,试用期满考核不合格的,解除劳动关系。已就业的,办理聘用手续前,报名人员须自行与原单位协商解除劳动关系,并提交解除劳动合同的相关证明材料方可办理聘用,否则将按规定取消报名人员聘用资格,造成的后果由报名人自行承担。
五、工作待遇
实行劳动合同制管理,经面试、体检合格录用者,聘用试用期满后签订劳动合同并建立劳动关系。工资及社会保险按每人每月4000元(含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单位及个人缴纳部分)的标准核定和保障,试用期工资标准按80%计发。
六、注意事项
(一)报名人员必须确保报名时填写的信息真实准确,因未如实填写报考信息、伪造报考信息、填写信息有误、信息与报考人员所持证明材料不一致等原因,影响招聘的,后果由报考人员自行承担。
(二)招聘过程中,报考人员应随时保持通讯畅通,因联系方式变更或其他原因,导致无法取得联系的,后果由报考人员自行承担。
(三)报考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公告相关规定。因违反相关规定或个人原因造成报考失误的,一切后果由报考人员自行承担。
本公告由红河州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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