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时间:2023-11-07
上海市化工职业病防治院(上海市职业安全健康研究院)创建于1969年5月,是隶属于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的事业单位。主要承担职业危害预防控制与应急处置、监测检验与评价、应用科研与指导、技术管理与服务、综合防治与健康促进等工作。为进一步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拓宽选人用人视野,根据《上海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办法》(沪人社规〔2019〕15号),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现面向社会公开招聘16名人员 。
一、 招聘岗位及职数
临床医师(6人)、临床检验(1人)、康复理疗技师(1人)、职业卫生工程专业人员(1人)、职业安全健康专业人员(4人)、分析测试人员(3人)。
二、招聘职位说明与招聘对象条件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思想政治素质好、团结协作精神强,具备良好的身体与心理素质,能够胜任岗位工作。
2.外省市社会人员应聘,须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一年以上(在有效期内),计算截止时间为2024年6月30日。
3.具备岗位所需的学历、专业、资格、技能条件。
4.具有良好的品行和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5.年龄要求: 35周岁以下(指1989年1月1日之后出生),45周岁以下(指1979年1月1日之后出生),具体年龄以各岗位招聘条件为准。
6.具体报考条件,详见《2023年下半年工作人员公开招聘简章》。对于本院紧缺人才或者特别优秀的人才,可以适当放宽年龄和学历等条件。
三、招聘办法
(一) 报名
1.报名时间:即日起至2023年12月11日16:00。
2.报名方式
本次报名采取电子邮件或邮寄(快递)纸质资料的报名方式,报考人员可根据自身情况,结合应聘岗位的资格条件、专业要求选报岗位,每人限报考一个岗位,考试实行告知承诺制,请在“附件”下载并打印《上海市化工职业病防治院(上海市职业安全健康研究院)应聘人员登记表》并按要求认真填写完整,其中表内须附上本人近期免冠正面证件照(电子照片,大小200KB以下),且承诺书须具有本人的手写签名。
应聘人员报名时应同时提供资格审查所需的材料,包括:
①个人简历;
②身份证扫描件(正反面扫描在一页内);
③学历、学位证书扫描件;
④专业资格证书、职称证书扫描件;
⑤荣誉证书扫描件等有关材料;
⑥工作证或劳动合同扫描件(社会人员提供);
⑦外省市社会人员,提供有效期一年以上的上海市居住证扫描件(尚在有效期内,计算截止时间为2024年6月30日);
⑧中国人民银行出具的个人征信证明电子版或扫描件。
应聘人员应在报名截止日期前将填写完整的《应聘人员登记表》(word文档 签名扫描件)(《应聘人员登记表》请更改为本人名字)及资格审查所需材料统一压缩,作为附件发送电子邮件至shzfy369@126.com,邮件标题及附件均以“本人姓名 应聘岗位”的格式命名。
邮寄(快递)地址:上海市中漕路94号407室 李老师收,邮编:200030,电话:021-22836213,请在信封上注明“应聘岗位”。报名截止时间以收件邮戳时间为准。
3. 实行告知承诺制:应聘人员应对所填写的个人信息材料和上传的电子照片负责,如不符合报考条件或填报信息不实,责任自负。
(二)资格审查
上海市化工职业病防治院(上海市职业安全健康研究院)根据收到报考的情况进行筛选与资格审查,通过审查的对象将会收到准考通知(未通过的不通知)。
(三)考试方法和内容
1.本次考试包括笔试和面试,考试时间和地点以相关笔试、面试通知为准。
2.笔试
由上海市化工职业病防治院(上海市职业安全健康研究院)根据报名职位要求组织笔试。笔试内容主要为相关岗位的基本理论和专业知识,根据笔试分数由高到低按1:3比例排序确定进入面试人员名单。未进入面试者不发通知。
3.面试
面试主要测试岗位专业知识、业务能力和综合素质,可采取答辩、结构化面试、情景模拟等多种方式进行。
4.身体检查
按照笔试、面试成绩4:6比例,计算出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根据岗位招聘数1:1比例,确定进入体检的人员。统一组织到本市二级甲等以上医疗机构进行体检。
5.考察
由上海市化工职业病防治院(上海市职业安全健康研究院)组织考察,主要考察应聘人员的思想政治素质、遵纪守法情况、道德品质和诚信记录。
6.拟聘人员的确定和公示
根据考核、体检、考察结果,对拟录用人员在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公示无异议,报上级主管部门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审核通过后,再报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准备案。公示如有异议、影响聘用的,根据查实结果确定是否录用。
四、相关待遇和其他事项
上述人员一经录用,其工资、奖金、福利和社会保险等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五、联系方式
联系人: 李老师 苗老师
联系电话:22836213、22836226
监督电话:22836211
上海市化工职业病防治院(上海市职业安全健康研究院)
2023年11月07日
附件下载:
文章来源: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