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宁波眼科医院发布时间:2023-06-27
宁波市眼科医院是一家三级甲等眼科专科医院,因工作需要,经鄞州区卫健局批准,现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编外用工4名。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计划和条件
报考人员应具备公告及岗位要求的条件:
1、爱岗敬业、遵纪守法、品行端正、诚信廉洁,具备良好的职业素质。
2、年龄35周岁及以下(1988年6月26日及以后出生);
3、符合公告规定的身体条件及其他条件。
二、招聘程序
(一)报名
(1)报名时间:
报名时间2023年6月26日起至2023年7月7日(上午8:00—11:00,下午14:00—16:30,双休日节假日除外),到宁波市眼科医院10楼1032室组织人事科进行报名。联系人:陈老师,联系电话:0574-87862221。
(2)报名要求:本次招聘采取现场报名的方式。应聘者先从网上下载并填好《鄞州区事业单位招聘编外用工报名表》,携带近期免冠1寸照片1张。2023届普通高等院校应届毕业生要求提供本人身份证、生源证明或户口簿、《毕业生就业推荐表》和《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一式三份)等招聘岗位要求提供的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历届生要求提供本人简历、身份证、生源证明或户口簿、学历学位证书、执业资格证书(执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单)、注册证书、职称证书等招聘岗位要求提供的证件原件及复印件。招聘岗位有专业工作经历、工作年限要求的,需要提供专业工作经历证明,劳动合同或当地社会保险部门出具的参保证明等招聘岗位要求提供的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应聘人员应严格按照资格条件要求进行报名,所提供的材料必须真实有效。凡弄虚作假或不符合资格条件要求的,一经查实,即取消考试资格或聘用资格。
(二)考试
根据报名情况,招聘采取面试的方式进行,具体时间及地点另行通知。
面试采用百分制,不足60分者淘汰。在面试合格人员中,从高分到低分按照招聘指标等确定体检对象。
(三)体检
体检工作参照《浙江省人事厅、浙江省卫生厅转发人事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 >的通知》(浙人公(2005) 68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 > 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 >的通知》(浙人社发(2010) 109号) 及人社部、国家卫计委、国家公务员局《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 >有关修订内容的通知》(人社部发(2013) 58号)执行,体检费用自理,体检不合格者淘汰,合格者进入考察。报考人员放弃体检,视作放弃聘用资格。
(四)考察
考察工作参照《浙江省公务员录用考察工作细则(试行)》(浙人发(2008) 58号) 和《关于修订<浙江省公务员录用考察工作细则(试行) >有关条款的通知》(浙人社发(2014) 149号) 执行。自愿放弃考察者,须向用人单位提交书面申请。考察结论为不宜聘用的淘汰。
(五)公示、录用
考察合格后,对拟聘用人员进行为期3天的公示。招聘各环节若出现职位名额空缺的,按高分到低分从应试合格人员中依次等额递补。
公示期满后无异议的,拟聘用人员办理聘用手续。无正当理由不在规定时间内办理手续的,视作自动放弃。在办理人事关系转移或报到手续时,若发现应聘人员不符合招聘条件的,取消聘用资格。聘用人员不足时,短期内可酌情从合格人员中从高分到低分依次给予补录,补录人员的体检、考察由本单位组织,并报人社局备案。
三、有关说明
1.报考人员须在报名第一日前取得学历证书,留学人员须提供教育部中国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委培生须提供委托培养单位同意报考的书面证明。
2.报考人员在招聘程序各环节中的违纪违规行为,按照《浙江省人事考试应试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处理。
3.以上编外人员由宁波东方众诚人才开发服务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劳务派遣至宁波市眼科医院。
宁波市眼科医院
2023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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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宁波眼科医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