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江苏省昆山市卫生健康系统公开招聘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公告(第一批次)

发布单位:昆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发布时间:2023-03-24

根据《关于印发〈关于创新公立医院人员编制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苏编办发〔2015〕6号)《关于创新公立医院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编制管理的实施办法(试行)》(昆编办〔2016〕9号)等有关文件,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批准,昆山市卫生健康系统将公开招聘卫生专业技术人员465名,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单位、岗位、人数

招聘单位、具体招聘岗位、人数及条件等见《2023年昆山市卫生健康系统公开招聘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岗位简介表(第一批次)》(附件1,以下简称《岗位简介表》)。

公布网址:昆山市人民政府网公示公告栏目,网址:http://www.ks.gov.cn/kss/gsgg/common_list2.shtml。

本次共招录卫生专业技术人员465名,其中A类岗位37名;B类岗位428名。

二、招聘基本条件

1.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团结同志,无犯罪记录,并具有正常履行岗位职责必备的身体条件和招聘岗位所规定的具体资格条件。

2.《岗位简介表》中的“A”类岗面向2023届医药卫生专业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和尚未落实工作(须有不缺联的毕业生空白就业协议书)的2021届、2022届医药卫生专业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且须具有昆山户籍或符合户籍照顾政策。

《岗位简介表》中的“B”类岗位面向2023届医药卫生专业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不限户籍。

委培生、定向生须由委培或定向单位出具同意报考证明,并经所在院校同意后方可报名。

经认定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面向社会招收的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在规范化培训合格当年,在招聘方面视同当年应届毕业生。

国(境)外2023年同期毕业人员,须于2023年12月31日前取得学历(学位)证书并完成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学历认证;国(境)外2021、2022年同期毕业且未落实工作单位的人员须在报名截止前完成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的学历认证。

3. 研究生及以下学历须在1987年3月29日及以后出生,博士研究生须在1977年3月29日及以后出生。

4. 《岗位简介表》中要求的本科学历须为医药卫生专业全日制普通高校教育学历,其中:大专升全日制本科的毕业生,其专科须为医药卫生专业全日制普通高校学历且所学专业须为医药卫生专业学科;医药卫生专业的硕士研究生学历毕业生,其本科须为医药卫生专业全日制普通高校学历且所学专业须为医药卫生专业学科。

5. 本科及以上学历应聘人员应取得与其毕业学历相对应的学位。非本硕连读的硕士研究生学历毕业生,须同时取得相应本科学历和学位。

6. 应聘人员为博士研究生且与岗位要求相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令第6号第二十条规定,招聘单位可以对其采用直接考核的方式进行招聘。其本科阶段要求为全日制普通高校学历,本科、研究生学历段专业均须为医药卫生专业学科,并取得与其学历相对应的学位。

7. 昆山户籍以户口簿为准,迁入时间截止至2023年3月31日。

8. 符合政策性安置或照顾条件的应聘人员(如:夫妻分居两地、父母身边无子女等),不受户籍限制,可以报考配偶或父母户籍所在地的岗位。符合户籍照顾政策的情况有:夫妻两地分居,指一方已经具有昆山户籍,目前在昆山有固定工作并缴纳社保,另一方是非昆山户籍的应聘人员;父母身边无子女,指父母双方都具有昆山户籍,子女系独生子女且是非昆山户籍。

9. 具备《岗位简介表》中报考岗位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岗位简介表》中对招聘岗位基本条件和其他资格条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0. 下列人员不得应聘:

(1)现役军人或普通高校在读非应届毕业生;

(2)与事业单位负责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或者近姻亲关系等亲属关系的,不得应聘事业单位的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岗位;与现有在岗人员存在上述关系的,不得应聘到岗后形成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管理类岗位,以及《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回避规定》明确应当回避的岗位;

(3)尚未解除纪律处分或者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的人员、刑事处罚期限未满或者涉嫌违法犯罪正在接受调查的人员;

(4)国家和省另有规定不得应聘到事业单位的人员。

11. 应聘人员须对照本《公告》规定的招聘岗位和招聘条件如实申报,所提供的应聘材料必须齐全且真实有效。在整个招聘过程中,应聘人员凡有弄虚作假或重复报名等违反本《公告》规定的行为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应聘和录取资格。对其失信行为认定按照我省医疗卫生信用分类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并实施联合惩戒;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招聘程序及方法

(一)网上报名

1. 时间:2023年3月29日上午9:00—3月31日下午16:00。

应聘人员未在报名截止时间之前提交报名信息,系统自动关闭的,视作“报名不成功”;2023年3月31日16:00后,报考资格未审核或资格审核未通过的,不能再更改报名信息,也不能再改报其他岗位。

2. 方式:应聘人员需登录“昆山市卫生健康招聘平台系统”(http://218.4.57.8:19001/net/index使用谷歌浏览器),按照要求注册本人基本信息,并如实填写报名信息及上传资格审查所需材料。

3. 应聘人员应认真阅读招聘公告,并对照《岗位简介表》的要求,选择符合条件的1个岗位进行报名(系统即时显示岗位报名人数)。岗位一经选定后,其资格确认、笔试、面试均在该岗位内进行,成绩仅在该岗位内有效,与其他岗位无关联。

4. 应聘人员填写报名信息时,人员信息要与身份证、户口簿信息一致;学习情况等信息要与毕业证书、毕业生就业推荐表、执业(资格)证书等材料信息一致。

(二)网上资格初审

1. 资格初审时间:2023年3月29日9:00—4月1日12:00。

应聘人员可在系统报名提交24小时后,及时于报名系统中查看审核结果,并根据初审意见在收到反馈24小时内完善相关资料,逾期未能完成修改上传,视为资格初审不通过,取消报名资格。

2. 应聘人员对资格初审异议的陈述申辩和资格初审单位对资格初审异议的处理时间:2023年3月29日9:00—4月1日15:00。

3. 资格初审通过后,不得更改报名信息,不能改报其他岗位。未通过资格初审的应聘人员,在3月31日16:00前可以改报符合条件的其他岗位。

4. 资格初审以上传的材料为依据,报名需上传的资料有(生成PDF上传):

(1)照片要求:近期免冠正面二寸证件照(像素130*170,JPG格式,30KB以下);

(2)基础资料:本人有效期内第二代身份证(正反两面)、户口簿(报考A类岗须提供)、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非2023年毕业生须提供)等;

(3)由学校(学院)开具的符合报考岗位所需的专业方向证明(研究生学历需提供);

(4)未签约的毕业生空白就业协议书完整版(签好本人姓名,不得缺联;尚未发放或网签的必须出具高校盖章的纸质证明,并注明是否签约);

(5)毕业生就业推荐表;

(6)报考A类岗的符合户籍照顾政策的应聘人员,如属于夫妻两地分居情形的,另需出示结婚证书、在昆山一方配偶的身份证、户籍证明(户口簿)及社保缴纳清单(结婚证书须于2023年3月31日前取得);如属于照顾父母身边无子女情形的,另需出示父母双方同在昆山的户籍证明(户口簿)和独生子女证明;

(7)归国留学人员应上传国家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如果尚未取得《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须上传国(境)外学籍相关材料(中英文对照);

(8)岗位条件中所要求的其他相关资料(如规范化培训证明材料、资格证书或考试成绩截图等,将以上材料按顺序生成一个多页PDF文档上传至报名系统)。

(三)网上缴费

网上报名系统缴费时间:2023年3月29日9:00—4月1日15:00。通过资格初审的应聘人员须使用具有网上支付功能的银行卡在网上报名系统缴纳笔试费100元/人,收费依据为:江苏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明确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考试收费政策的复函》(苏价费函〔2007〕146号)。通过资格初审并且完成缴费确认的应聘人员,即报名成功。未按时通过资格初审、缴费的视为无效报名。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城镇家庭和农村贫困家庭的应聘人员,凭民政部门发放的相关证明到卫健委办理减免考试费用手续。缴费成功后,除符合条件的贫困家庭人员外,不退还报名费。

(四)招聘岗位核减或取消

本次招聘各岗位设置笔试开考比例,详见《岗位简介表》。网上报名、资格初审、网络缴费结束后,如未达到开考比例的岗位,将由卫健委核减或取消该招聘岗位。岗位核减公告将在“昆山市卫生健康招聘平台系统”另行公告。应聘岗位被取消的报名成功人员可在2023年4月2日9:00—12:00登录网上报名系统,改报其他符合条件的岗位。逾期未改报或改报不成功的,视为放弃,由卫健委统一办理退费手续。

(五)笔试

1. 笔试时间、地点、准考证打印及有关事项将在“昆山市卫生健康招聘平台系统”另行公告。

2. 笔试采取闭卷笔试法。笔试内容为报考岗位相关的专业知识,各招聘岗位所对应的试卷类别详见《岗位简介表》。笔试不指定辅导用书,不举办也不委托任何机构举办辅导培训班。

3. 笔试成绩以百分制计算,设60分为合格分数线。在合格分数线以上根据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按报考岗位招聘计划人数1:2的比例确定进入面试人选;不足1:2比例的,按实际合格人数确定进入面试人选。笔试成绩占考试总成绩的50%。

4. 参加笔试的应聘人员随时关注“昆山市卫生健康招聘平台系统”查阅本人成绩,是否进入资格复审环节。

(六)资格复审

1. 资格复审时间、地点、网上缴费及有关事项将在“昆山市卫生健康招聘平台系统”另行公告。

2. 应聘人员应根据公告要求,在规定时间段内进行面试费用网上缴费。收费标准为:100元/人,收费依据为:江苏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明确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考试收费政策的复函》(苏价费函〔2007〕146号)。缴费成功后,除符合条件的贫困家庭人员及资格复审不通过的人员外,不退还面试费用。

3. 网上缴费成功的应聘人员进入资格复审环节,应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到现场参加资格复审,逾期不参加的,视为自动放弃面试资格。

4. 经复审,不具备报考资格、材料不全或材料信息不实影响资格复审结果的,经招聘单位报卫健委同意后,取消面试资格。被取消面试资格者如对资格复审有异议,应当场向负责资格审核的招聘单位陈述申辩。因复审不合格或应聘人员放弃造成缺额时,在报考同一岗位的笔试合格人员中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面试人选。应聘人员应在笔试成绩公布后,保持联系方式畅通,以便接收资格复审或递补信息,通讯方式(手机)联系不到者视为自动放弃。

5. 通过资格复审的应聘人员发放《面试准考证》。

(七)面试及总成绩计算

1. 面试具体时间、地点详见《面试准考证》。

2. 本场招聘采取结构化面试的形式,重点考察应聘人员的综合能力。面试不指定辅导用书,不举办也不委托任何机构举办辅导培训班。

3. 面试成绩以百分制计算,保留小数点后2位数值,该第2位数值由第3位四舍五入构成。设60分为合格分数线,面试成绩不合格者不计算考试总成绩。面试成绩占考试总成绩的50%,面试成绩当场公布。

4. 按照考试总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依次对应聘人员进行排名。根据应聘人员排名,按照拟录用人数1:1的比例确定参加体检人员。若同一岗位内考试总成绩相同,将笔试成绩高者确定为参加体检人员。

5. 面试结束当天,在面试考点张榜公布考试总成绩及进入体检情况。

(八)体检

1. 参加体检人员在规定时间内到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体检,体检项目和标准参照修订后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执行。招聘岗位条件中对身体条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体检不合格者不予录用。

2. 体检费用由应聘人员自理。未按规定时间参加体检、复检的应聘人员,视为自动放弃。

3. 怀孕应聘人员X光等项目暂不检查,先进行考察(政审),孕期结束完成体检。体检、考察(政审)合格的,进入公示环节。

(九)考察(政审)

1. 本次招聘对通过考试且体检合格的应聘人员进行考察(政审),考察(政审)标准参照苏州市公务员招录考察(政审)相关要求进行。考察(政审)不合格者不予录用。

2. 因应聘人员体检、考察(政审)不合格或主动放弃等原因出现招聘岗位空缺时,经招聘单位申请,主管部门同意,可在报考同一岗位的应聘人员中按考试总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进行递补,也可以决定不递补。

(十)资格再审、录用和聘用

1. 本次招聘对通过考试且体检合格、考察(政审)合格的应聘人员进行资格条件再审。对不符合《公告》规定的本次公开招聘的基本条件及招聘岗位所需专业、技能等资格条件的人员,取消其录取资格。

2. 各招聘岗位拟录取人员名单将在昆山市人民政府网站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有关录用材料经招聘单位报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办理相关录用手续,并报昆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3. 因资格再审不合格或拟录用人员自公示之日起放弃录用资格的,不予递补。

4. 应聘人员在办理录用报到手续前,应及时将本人档案关系转移至昆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档案管理室。如遇特殊情况无法在规定时间内提供相应证件,拟录用人员应向招录单位说明情况,经单位同意后向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可延期办理录用手续,最晚延期至2023年12月31日,逾期不能提供相关证件或无法转递档案的,取消录用资格。

5. 拟录用人员应在规定时间内与招聘单位签订《毕业生双向选择就业协议书》和工作合同。拟录用人员与首聘单位服务期不得少于3年,初次就业的工作人员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合同,试用期为12个月,其他人员试用期为6个月。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者予以定岗定级;考核不合格者解除合同,自谋职业。因应聘人员个人原因逾期未办理相关录用手续的,取消其录取资格。

6. 新录用工作人员自满足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条件起2年内未取得所录用岗位相应执业资格或技术资格、不能正式聘用到专业技术岗位的,将终止(解除)工作合同。

7. 博士研究生录用后按照事业单位编制人员进行管理;其他学历层次录用后按照备案制工作人员(相关待遇参照事业编制)进行管理,按照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8. 进入录取阶段的应聘人员,因个人原因单方面违约的,须与招聘单位进行协商,并遵照招聘单位相关规定解除协议。

9. 拟录用人员自名单公示后,无故放弃的,在名单公示结束后的一年内不再接受其再次应聘我市卫健系统自主公开招聘岗位。

四、纪律与监督

本次公开招聘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自觉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对单位和个人违反招聘规程一经查实的,按国家、省、市关于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中纪律与监督的有关规定处理。

本《公告》由昆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解释。

咨询电话:0512-55211705;各招聘单位咨询电话详见《岗位简介表》。

举报受理部门及电话:

昆山市卫健委审计管理室:0512-57369316

昆山市卫健委组织人事科:0512-57369505

附件:2023年昆山市卫生健康系统公开招聘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岗位简介表(第一批次)

昆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3年3月23日


相关附件:2023年昆山市卫健系统公开招聘备案制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岗位简介表(第一批次)3.23.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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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昆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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