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国家心理健康和精神卫生防治中心发布时间:2023-03-06
国家心理健康和精神卫生防治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是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直属事业单位,主要承担全国心理健康和精神卫生防治专业指导和技术支持,包括心理健康、心理行为问题和精神障碍防治研究,心理健康和精神卫生相关流行病学调查、监测与评估,相关政策宣传、科学普及与国际交流合作。
根据工作需要,现公开招聘高校应届毕业生6名,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对象
2023年度全国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不包括定向生、委培生。
二、应聘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二)政治立场坚定,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行。
(三)爱岗敬业,具有大局观念和责任心,热爱心理健康和精神卫生防治事业,具备良好的个人素养。
(四)具备履行岗位职责所需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养。
(五)应届毕业生须在2023年8月前取得毕业证、学位证等相关证件。
(六)京内生源应具有北京市常住户口,不包括京内高校的集体户口;京外生源应符合在京落户的相关政策要求。
(七)有下述情形者,不得报名。
有参加非法组织或非法活动的记录,受过刑事处罚或党纪政纪处分,高等教育期间受到处分,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在国家法定考试、各级公务员及事业单位招考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聘用纪律行为,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聘用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情况,上学期间有缴纳个人社会保险或有工资税收记录的应届毕业生,《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需回避的人员。
三、招聘计划
(一)招聘条件、岗位及人数详见《国家心理健康和精神卫生防治中心2023年度高校应届毕业生公开招聘岗位信息表》(附件1)。
(二)学历学位要求为应聘人员2023年8月前获得的最高学历学位。专业要求为应聘人员2023年8月前获得最高学历对应专业,专业参照教育部《研究生教育学科专业目录(2022年版)》、《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2018年4月更新)》、《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2020版)、
《列入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的新专业名单》,对于所学专业接近但又不在岗位信息表中的,应聘者可与中心联系,确认报名资格。
四、报名程序及要求
(一)报名截止时间:2023年3月22日24:00。
(二)报名方法:应聘者填写《国家心理健康和精神卫生防治中心2023年度高校应届毕业生公开招聘报名表》(附件2),通过电子邮件(按“岗位名称+姓名+学校”的格式命名)发送至中心招聘专用邮箱:ncmhcdqrsc@163.com。
(三)应聘者每人限报一个岗位,所学专业须与招聘要求一致。
(四)应聘者需如实提交有关信息和材料,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即取消考试资格或聘用资格。应聘人员违纪违规行为中心有权依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等进行处理。
(五)报名截止后,中心将结合岗位条件对应聘人员进行资格审查,确定参加笔试人员名单。每个岗位笔试的最低开考比例为1:3,如未达到开考比例,将调减或取消该岗位招聘。
五、考试
(一)通过资格审查者,中心将通过电话或邮件通知。应聘者应确保联系方式准确无误并保持畅通,因通讯不畅造成无法联系到本人的,责任自负。请应聘者及时查看中心官网(https://ncmhc.org.cn),关注考试相关信息。未入围人员不再通知。
(二)根据报名情况组织笔试、面试。
(三)考试时间、地点,将在中心官网公布。
(四)笔试成绩合格(60分以上)者,根据笔试成绩高低排序,按1:5的比例确定面试人选;比例不足1:5的,按照实际笔试合格人数确定面试人选。面试具体事宜将通过电话或邮件通知,未入围人员不再通知。
(五)考试不收取费用。
六、考察、体检
(一)根据综合成绩(笔试成绩*50%+面试成绩*50%)从高到低的确定考察人选,考察比例为1:1。由中心派员考察,包括审核档案及相关证明,考察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专业能力等。
(二)体检由中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三)因应聘者自愿放弃或考察、体检不合格的,取消其考察人选资格,并可按成绩排序依次递补,也可不再递补。
(四)根据考察、体检结果,确定拟聘人员。无符合条件的人选,调减或取消该岗位招聘。
七、公示、聘用及相关要求
(一)拟聘人员名单在中心官网公示7个工作日。
(二)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拟聘人员,按规定签订聘用合同,办理入职手续。
(三)一经聘用即为国家事业编制内工作人员,行政关系、人事档案等须转入中心。
(四)公开招聘人员实行试用期管理,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不合格的取消聘用。
(五)不能如期毕业并获得相应的毕业证、学位证、学历认证等有关证明材料,或在办理入职落户等手续过程中,发现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将取消录用。
(六)有关招考公告、考试时间、考试地点等均以中心官网公布的信息为准。
(七)招聘公告由国家心理健康和精神卫生防治中心负责解释。
国家心理健康和精神卫生防治中心
2023年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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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国家心理健康和精神卫生防治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