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韶山市卫健局发布时间:2023-01-11
为进一步拓宽选人用人渠道,加强我市流调干部队伍建设,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机关事业单位人员流动调配工作的意见》(湘组发〔2015〕26号)、《关于规范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流动调配工作的实施意见》(韶组通〔2020〕3号)等有关规定,经我局党委会议研究决定,在全市卫健系统公益一类单位在编在岗人员采取组织推荐、直接考察的方式流动调配2名综合素质较高、工作能力较强、发展潜力较大的流调干部,到我局下属事业单位韶山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工作。现公告如下:
一、流动调配岗位计划
韶山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工作人员2名,具体条件见附件1《韶山市卫健局流动调配计划及岗位条件一览表岗位要求》。
二、流动调配范围
全市卫健系统公益一类单位在编在岗人员(不含工勤岗位人员)。
三、流动调配人选产生方式
本次岗位涉及专业性强,不宜公开竞争,主要采取组织推荐、直接考察的方式流动调配人选。
四、流动调配资格、条件
1.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 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
3. 年龄在38周岁以下,年龄的计算时间截至2022年12月31日。
4. 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行。
5. 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
6. 具有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推荐人员应取得毕业证书且为国家承认的学历(学位),结业证书、肄业证书等不符合要求。对有疑义的国民教育学历(学位),以省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认定的结果为准;对有疑义的党校学历(学位),以省委组织部协调相关业务主管部门认定的结果为准。推荐人员的专业应严格按照毕业证书填写。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确定为流动调配人选:
1. 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
2. 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或被开除公职的人员。
3. 违规进入机关事业单位、违规取得相应身份尚未作出处理的。
4. 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人员。
5. 受处分期间或未满影响期限,或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有关部门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6. 推荐者不得报考流动调配后即构成公务员法第七十四条所列情形的职位,也不得报考与本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人员担任领导成员的用人单位的职位。
7. 在试用期内或未满最低服务年限的。
8.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组织推荐
由全市卫健系统公益一类单位择优推荐,并提供被推荐人的现实表现等情况。
1.推荐时间:2023年1月11日至1月13日的工作时间。
2.推荐方式:本次只采取书面推荐方式。推荐资料包含:《推荐表》原件(一式两份),被推荐人有效居民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等材料。
3.推荐地点:市卫健局办公室;联系人:黄自强,联系电话:13037320556。
六、资格审查
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各单位提交的推荐资料,结合干部人事档案审查情况,形成初步意见后,报领导小组研究确定。
岗位计划人数与推荐人数最低比例原则上不低于1:3,推荐人数未达到最低比例要求,取消或核减岗位计划。
七、择优考察
根据资格审查结果,经市卫健局工作人员调配工作领导小组会议集体研究,按岗位计划数1∶1的比例确定考察人选。考察主要通过实地调查、审查干部档案、征求意见等方式,对考察人选的资格条件(含基本信息、“三龄两历一身份”、编制性质等)进行核实,了解其德、能、勤、绩、廉表现,重点考察政治素质、工作实绩、群众公认情况等,形成书面考察材料。
八、公示与调动
根据组织推荐、直接考察等情况,由领导小组确定拟流动调配人选,经市卫健局流动调配工作领导小组会议集体研究确定后,分别在调入和调出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提请市委编委会研究确定,并按有关程序办理调动手续。
九、纪律和监督
流动调配工作要做到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市纪委监委驻市卫健局纪检监察组全程监督,同时接受社会的监督。
2. 韶山市卫健局流动调配工作人员推荐表
韶山市卫健局流动调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3年1月10日
文档附件: |
附件一.韶山市卫健局流动调配计划及岗位条件一览表.docx |
附件二.韶山市卫健局流动调配工作人员推荐表.docx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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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韶山市卫健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