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江川区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2-03-23
为加强我区医疗保障基金监管工作,完善医疗保障基金社会监督制度,动员社会各界参与医疗保障基金监管,提升医疗保障基金社会监管效用和力度,强化社会监管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20〕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医疗保障基金监管制度体系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20号)和《玉溪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玉溪市医疗保障基金社会监督员管理制度(试行)》的通知》(玉医保发〔2022〕7号)文件精神,玉溪市江川区医疗保障局拟面向全区公开选聘医保基金监管社会监督员10名。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医疗保障基金监管社会监督员(以下简称社会监督员),是指通过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公开选聘或定向选聘,自愿参与医疗保障基金监管、进行义务监督的社会各界人士。医保社会监督员不属于政府行政执法人员和技术岗位人员,不领取薪酬,监督行为属于自愿、义务性质;区医疗保障局聘任社会监督员实行动态管理。
一、选聘对象
本次公开选聘对象为符合选聘条件的全体江川市民。
二、聘任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敢于担当,勇于发声;
(二)热心医疗保障事业,熟悉医疗保障、卫生健康等领域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具有一定的政策法规知识储备水平;
(三)工作认真负责,民主作风好,具有广泛的群众基础,善于听取和反馈群众意见;
(四)具备与履行医疗保障基金社会监督职责相适应的健康状况、综合素质和能力要求;
(五)玉溪市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监督内容
(一)对玉溪市江川区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及所属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的监督范围
1.违反《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的;
2.未依法履行医疗保障工作职责的;
3.违反工作纪律、违反医保服务协议、不履行服务承诺的;
4.在医保基金监督和使用过程中收受贿赂或取得其他非法收入的;
5.其他违反医保法律法规政策、欺诈骗保的行为及不利于政风行风建设的情形。
(二)对定点医药机构、参保人员的监督范围
1.违反《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的;
2.违反医保服务协议,不按规定提供医药服务的;
3.在医保基金使用过程中行贿、受贿或取得其他非法收入的;
4.其他违反医保法律法规政策,欺诈骗保的行为及不利于政风行风建设的情形。
四、选聘流程
(一)报名时间
2022年3月23日-3月28日;
(二)报名方式
个人根据本公告规定采取个人自愿方式按照通告要求填报相关信息报名表,并于报名截止时间前报区医疗保障局业务管理股,联系人:冯骏雯,联系电话:8015060,15096713919
(三)报名材料
1.《玉溪市医疗保障基金社会监督员报名表》;
2.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应当确保填报信息、资料真实有效,凡以虚假信息报名的,一经查实即取消聘任资格。
(四)资格审核
区医疗保障局在2022年4月5日前组织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核,对证件(证明)不全且不能在资格审核结束之日前补全的或与报名资格条件不符的,取消其聘任资格。资格审核结束后,申请人可以向区医疗保障局查询资格审核结果。
(五)考察
本次选聘不组织笔试和面试。必要时,县医保局将通知资格审核合格的人员进行现场或电话面谈,考察相关情况。
(六)拟选聘名单确认
区医疗保障局结合工作实际,确定拟选聘人员名单。
(七)公示
区医疗保障局将通过审核的拟选聘人员名单在江川区人民政府网站公示。同时,公布监督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公示不少于7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反映或反映问题经查不属实的,正式聘为区医疗保障基金社会监督员,发放聘书。
四、聘期及奖励
社会监督员实行义务聘任制,每届聘期3年,期满后视情况续聘或另聘;不再续聘的,视为自动解聘。社会监督员提供欺诈骗保违法违规线索的,按照《玉溪市医疗保障局玉溪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玉溪市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举报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玉医保发〔2021〕18号)相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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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江川区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