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鞍山市精神卫生中心发布时间:2021-09-26
因工作及学科建设发展的需要,根据关于印发《鞍山市公立医院聘用合同制医生(护士)请示报告制度》和《鞍山市卫健委所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合同制人员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鞍卫发[2019]74号)精神,鞍山市精神卫生中心拟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合同制人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具有良好的品行,热爱卫生事业,有责任心。
(三)身心健康,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无传染性疾病和遗传性疾病。
(四)具备岗位所需的专业和技能条件。
(五)曾因犯罪受过各类刑事处罚,有犯罪嫌疑尚未查清或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的,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聘用的其他人员,均不能报考。
(六)28周岁出生日期截止到1992年9月14日。35周岁出生日期截止到1985年9月14日。
二、招聘岗位数量和条件:
序号 | 岗位名称 | 需求人数 | 学历 | 学位 | 毕业专业 | 年龄要求 | 备注 |
1 | 精神科护理员 | 8人 | 专科及以上 | 不限学位 | 不限专业 | 28周岁及以下 | 男性(精神科男病房) |
2 | 药剂科工作人员 | 2人 | 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专科及以上 | 不限学位 | 药学 药物制剂 | 35周岁及以下 | 须有药师资格证 |
3 | 预防保健科医生 | 1人 | 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专科及以上 | 不限学位 | 预防医学 | 35周岁及以下 | 须有执业医师证 |
三、报名和资格审查
(一)报名
1、报名方式:采取现场报名的方式,不受理他人代理报名,不收取费用。
2、报名时间:9月24日、9月26日(上午8:30—下午3:00),报名期间午间不休息。
3、报名地点:鞍山市精神卫生中心人事科(鞍山市公共卫生中心7号楼2楼。具体地址:鞍山市千山区凤山路932号)。
4、咨询电话:0412-7133651
5、待资格审查后打印准考证。
(二)资格审查
1、身 份 证原件及复印件、个人简历。
2、毕业证、学位证原件及复印件、提供带二维码的学信网上打印的学历证明。
3、预防保健科医生岗位需提供执业医师证书原件及复印件。药剂科工作人员岗位需提供药师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三张同版近期二寸免冠彩色照片。
5、已参加工作的应聘者需征得本人所在工作单位同意后方可报名,并自行解决与原工作单位人事劳动关系问题,如出现纠纷所致后果由应聘者自负。应聘人员报名时,应如实提供有关信息和材料,弄虚作假或与申报岗位要求条件不符的,经查实将取消应聘资格。
6、本次招聘笔试开考比例为1:2。招聘岗位报名人数比例不足1:2时,可调整岗位招聘计划。确为急需紧缺专业岗位的,经研究确定,可按实际报名人数参加考试。
四、考试内容、时间和地点
(一)笔试
1、笔试内容:职业道德相关知识(序号1岗位);医学专业知识(序号2-3岗位)。
2、笔试时间和地点:详见《准考证》。
3、成绩查询:鞍山市精神卫生中心微信公众号、鞍山市公共卫生中心8号楼一楼公布。
4、笔试满分为100分,笔试成绩占总成绩的40%。按招聘计划1:2的比例进入面试,依照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排序,后一名成绩并列者同时入选。
(二)面试
1、面试满分为100分,合格分数线为60分,未达到合格分数线的,不得聘用。面试成绩精 确到小数点后两位。考生在面试过程中,不能透露姓名、毕业学校等有关个人身份问题。
2、面试的具体时间和地点另行通知。
(三)考生总成绩权重计分的公式:总成绩=笔试成绩*40%+面试成绩*60%(保留两位小数)。
总成绩并列者,根据面试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确定人选。
五、体检与公示
按照招聘计划1:1的比例按总成绩排名从高到低的顺序确定参加体检人员。总成绩并列者,根据面试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确定。体检具体时间和地点另行通知。体检合格者确定为拟录用人员,在鞍山市精神卫生中心微信公众号、鞍山市精神卫生中心7号楼一楼公告栏进行公示,同时公布纪委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因体检不合格或应聘者自愿弃权等原因出现的岗位空缺,需递补的,按总成绩排名从高到低的顺序等额递补,确定递补体检人员应在一周内完成,递补仅限一次。
六、试用与考核
试用 公示无疑义的人员进入试用期考核。对反映有影响聘用的问题并查有实据的,不予试用。
考核与聘用 试用期满后,考核合格者签订劳动合同,聘为合同制人员,不合格者取消聘用。
七、聘用人员待遇
(一)工资水平与编制内工作人员同岗同酬,享受五险一金(养老、医疗、工伤、生育、失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待遇。
(二)依据《鞍山市解决引进人才住房实施细则(试行)》文件精神,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可享受住房补贴或租住人才公寓。
八、需要说明事项
(一)应聘者自报名到招聘工作结束,应确保报名时所留联系方式(电话、微信)畅通,因所留联系方式不畅造成无法通知考生本人的,后果由应聘者自负。
(二)在招聘期间,应聘者如不按规定参加笔试、面试、体检、办理有关手续等,视为自动弃权。
(三)如遇突发重大事件,按中心党委会研究决定的意见执行。
(四)本次招聘全程接受鞍山市精神卫生中心纪委的监督。
本次招聘解释权归属鞍山市精神卫生中心。
(五)按照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要求,应聘者在报名和考试时均应佩戴口罩,并出示“防疫健康信息码”健康通行码,配合体温检测。从境外和国内疫情重点地区来应聘者需提供近7天内本人核酸阴性检测报告。
鞍山市精神卫生中心
2021年9月14日
文章来源:鞍山市精神卫生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