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晋中市卫计委发布时间:2021-09-16
根据《晋中市卫生健康委员会2021年公开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公告》,现将2021年晋中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开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体检及考察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体检考察对象
根据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按与拟招聘人数1:1的比例确定体检和考察人选。名单见附件。
二、体检
(一)报到时间和地点
时间:2021年9月22日上午7:00前
地点:晋中市政府南区1号楼门前(榆次区顺城街85号)
(二)体检标准
体检标准及项目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执行。体检安排在具有体检资质的县级以上综合性医院进行。体检结论不合格需要复检的,考生应在2天内提出复检申请,复检应安排在具有体检资质的同一级别或上一级别的另一家医院复检。招聘单位、参加体检的应聘人员及家属对复检结果仍有疑义的,承担复检的医院应组织相关专家进行会诊,做出最终结论。对因怀孕不能全部完成体检项目的,按国家相关政策执行。不按时参加体检者,视同放弃资格。
(三)体检费用
体检费用考生自理,由体检医院按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向考生统一收取并出具票据。
(四)注意事项
1. 参加体检的考生须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盖章的笔试准考证及近期两寸免冠蓝底彩照1张,于体检当天上午7:00前,准时到指定集中地点报到。凡迟到15分钟或未按规定时间、地点报到的,视为自愿放弃。
2. 体检应保持平和心态,不要过于紧张。体检前,要注意饮食,不要吃过多油腻、不易消化的食物,不饮酒,不要服用对肝、肾功能有损害的药物。体检前12小时内应禁食、禁水,保持空腹。
3. 要注意休息,避免剧烈运动和情绪激动,保证充足睡眠,以免影响体检结果,注意个人卫生。体检当日请不要化妆,不要戴隐形眼镜,衣着宽松,便于检查。
4. 体检期间实行封闭管理,考生应严格遵守体检纪律,接受工作人员的统一管理,不准携带手机等通讯工具,不得以任何方式与外界联系,违者取消聘用资格。
5. 在体检过程中,考生一律佩戴抽签顺序号,不得向医务人员透露本人姓名、报考岗位等信息,否则取消资格。
6. 女性考生月经期间勿做妇科及尿液检查,统一进行登记,待经期完毕后再补检。其他考生不安排补检。
7. 怀孕或可能已受孕的考生,事先告知医护人员,勿做X光及妇科检查。
咨询电话:0354-2638533
三、考察
组织考察时将电话通知考生,请考生务必保持通讯畅通,如有通讯方式变更请及时与晋中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联系。
如因考生个人原因无法进行考察的,责任自负。
附件:1.参加体检人员名单
2.疫情防控注意事项
晋中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1年9月16日
附件1:
参加体检人员名单 | ||||
准考证号 | 姓名 | 报考单位 | 报考岗位 | 备注 |
52021063620 | 李泽楷 | 晋中市妇幼保健院 | 专技1 | |
52021063430 | 李丽娜 | 晋中市妇幼保健院 | 专技1 | |
52021063120 | 刘瑞峰 | 晋中市妇幼保健院 | 专技1 | |
52021063321 | 牛艳芳 | 晋中市妇幼保健院 | 专技1 | |
52021063230 | 杜娟 | 晋中市妇幼保健院 | 专技3 | |
52021063303 | 王晶瑞 | 晋中市妇幼保健院 | 专技3 | |
52021063221 | 马晋莉 | 晋中市妇幼保健院 | 专技3 | |
52021063704 | 张竹欣 | 晋中市妇幼保健院 | 专技3 | |
52021063512 | 洪雪 | 晋中市妇幼保健院 | 专技4 | |
52021063613 | 王金慧 | 晋中市妇幼保健院 | 专技6 | |
52021063707 | 李犇 | 晋中市紧急医疗救援中心 | 专技1 | |
52021063103 | 霍丽娟 | 晋中市紧急医疗救援中心 | 专技2 |
附件2:
疫情防控注意事项
一、考生须提前完成本人“山西健康码”和“通信大数据行程卡”注册申请,并于进入体检场地前更新后主动向工作人员出示。
二、考生参加体检需满足“通信大数据行程卡”绿码、“山西健康码”绿码并接种新冠疫苗,且体温检测低于37.3℃的要求。
三、未接种新冠疫苗的考生需提供由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开具的接种禁忌证明或暂缓接种证明。
四、有国内高中风险地区或境外旅居史,与新冠肺炎确诊病例、疑似病例、无症状感染者密切接触史的考生,在结束集中隔离医学观察14天及居家隔离14天后,须提供体检前7日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方可参加体检。
五、省外入(返)晋中参加体检考生须提供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方可参加体检。
六、考生要做好个人防护,自备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或医用外科口罩,除身份核验及部分体检项目需要求及时摘戴口罩外,其余时间要全程佩戴口罩。体检期间要保持1米以上安全距离。
请广大考生近期注意做好自我健康管理,以免影响体检。凡违反我省常态化疫情防控有关规定,隐瞒、虚报旅居史、接触史、健康状况等疫情防控重点信息的,一经查实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法追究责任。
文章来源:晋中市卫计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