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时间:2021-07-09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检查长三角分中心(以下简称“分中心”)为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国家药监局”)直属公益二类事业单位。现根据工作需要,公开招聘事业编制工作人员5名。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原则
本次公开招聘工作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和“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用人原则,实行公开招聘。
二、招聘人数和岗位
本次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事业编制工作人员5名,具体岗位说明和人数详见《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检查长三角分中心2021年事业编制人员公开招聘岗位信息表》(附件1)。
三、招聘范围
符合招聘基本条件和岗位信息表资质能力要求的社会在职人员。有关工作年限要求,按相关岗位实际在职计算,截止时间为2021年6月。应聘人员年龄限制为不超过45周岁的,应为1976年1月1日后出生;年龄限制为不超过40周岁的,应为1981年1月1日后出生;年龄限制为不超过35周岁的,应为1986年1月1日后出生。
四、招聘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政治素质高,思想品德好,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行;
(三)工作态度积极,爱岗敬业,事业心、责任感强,具有良好的团队协作和开拓创新精神;
(四)具有岗位所需的学历学位、专业知识技能,并至少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和学士以上学位;
(五)具备与岗位职责相匹配的工作能力和实践经验;
(六)具有较好的沟通交流能力、语言和文字表达能力;
(七)具有良好的计算机应用能力和英语水平;
(八)身心健康、吃苦耐劳,具备正常履行岗位职责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能适应半年以上阶段性异地轮岗培训锻炼及经常性出差的工作要求;
(九)符合各级岗位要求的其他条件。
(十)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人员不得应聘:
1. 有违法犯罪记录的;
2. 尚未解除党纪、政务处分等纪律处分的;正在接受纪律审查尚未得出结论的;曾被开除党籍、公职的;
3. 曾在药品审评员或检查员岗位上因严重违反纪律或不当履职被取消审评员或检查员资格的;
4. 曾在国家法定考试、各级公职人员招考中被认定为有舞弊等严重违反考试聘用纪律行为的;
5. 被依法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
6. 曾在药品注册过程中提供虚假数据、资料、样品或者有其他欺骗行为受到查处的;
7. 聘用后构成回避关系的,凡与国家药监局和直属单位处级以上干部(含退休三年内的处级以上退休干部)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
8. 聘用后构成利益冲突的,对于配偶、直系血亲等在药品领域相关企业从业,并且从事的工作业务范围与所应聘岗位存在直接对口关系及利益联系的;
9. 其他不得招聘到事业单位工作的情形。
五、人员待遇
聘用人员的工资、奖金、福利和社会保险等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六、招聘程序
(一)报名
1. 报名时间:即日起至2021年8月8日。
2.报名方式:本次报名采用邮件报名方式,请应聘人员自行在中央和国家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服务平台(以下简称“机关事业单位招聘服务平台”)www.mohrss.gov.cn/SYrlzyhshbzb/fwyd/SYkaoshizhaopin/zyhgjjgsydwgkzp/、国家药监局www.nmpa.gov.cn、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以下简称“药审中心”)www.cde.org.cn或者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审核查验中心(以下简称“核查中心”)www.cfdi.org.cn网站下载《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检查长三角分中心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报名表》(附件2)(以下简称“报名表”),如实填报个人信息并签名,将报名表及以下所列材料打包制成zip或rar格式压缩文件包,以邮件附件方式发送至ypcsj@nmpa.gov.cn ,邮件主题与压缩包附件统一命名格式为“报名-岗位代码-姓名-居住省份”,如:“报名-201-张三-上海”。谢绝来人来访。
(1)报名表签名后的扫描件(PDF格式,500KB以下);
(2)报名表word格式文件(含照片,100KB以下);
(3)本人近期彩色免冠证件照片(JPG格式,200KB以下);
(4)本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PDF格式,100KB以下);
(5)最高学历及相关专业毕业证书、学位证书扫描件(PDF格式,200KB以下);
(6)本人工作能力成效的代表作品2项(内容展现形式不限,PDF格式,各100KB以下);
(7)应聘岗位相关的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证书、职业资格证书,以及其他证明材料(PDF格式,各100KB以下)。
3. 注意事项:
应聘人员应当使用有效期内的身份证进行报名,报名与考试使用的身份证必须一致。应聘人员应当对提交的个人信息和资料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或不一致,一经查实即取消应聘资格。
应聘人员应当具有国家认可的学历、学位。取得国(境)外学历的,资格复审时需提供能够认定本人留学人员身份和经历的相关证明材料。
各岗位符合资格条件的应聘人员与招聘岗位数量比例达到5:1以上方可组织考试。若岗位应聘人员与拟招聘岗位数量比例低于相应开考比例的,将及时申明取消相应招聘岗位或者视情况申报延长公开招聘报名时间,具体情况将按规定予以公布。
请应聘人员确保报名用邮箱的使用功能正常,并注意检查邮箱的垃圾邮件自动拦截功能设置,避免招聘相关邮件未能及时查收和回复。应聘人员提供的联系方式无效以致无法及时取得联系的,视作自动放弃应聘。
(二)资格审查
分中心收到报名材料后,将对应聘人员进行资格审查,通过资格审查的人员将收到参加考试通知。在面试阶段将进行资格复审,核验相关证明材料原件。
发现应聘人员的信息填写不真实、不完整、错漏、资料上传不全、模糊不清、不符合招聘公告要求的,可视作资格审查不通过。
资格审查贯穿招聘工作和聘用全过程,在招聘各环节和聘用后发现应聘人员不符合报名条件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分中心均可取消其应聘资格或聘用资格。
(三)考试
各岗位的考试采取笔试和面试的方式进行,考试地点在上海。笔试、面试具体安排将另行通知。未获得考试资格者不发通知。
应聘人员收到考试通知后,应当在规定时间内通过邮件方式反馈是否参加考试,并按疫情防控要求提供健康绿码图片、新冠疫苗接种证明或者新冠病毒核酸检测阴性证明等。考前14天内有发热、咳嗽、乏力等新冠肺炎疑似症状者不得参加考试。考试当天应当提供“通信大数据行程卡”和“健康绿码”,经现场测量体温低于37.3℃,以及无咳嗽等异常症状的,方可进入考场参加考试。应聘人员无法按报名时提供的邮箱取得联系,或者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回复确认参加考试的,视为自动放弃考试资格。
本次招聘考试不指定教材、辅导用书、复习大纲或复习资料。任何声称针对性的社会化考前培训辅导活动均与本次招聘的组织部门和招聘单位无关。
1. 笔试。
通过资格审查收到笔试通知的应聘人员,需在规定时限内回复是否参加笔试并按要求提供疫情防控相关信息。参加笔试时需提供身份证原件,笔试为全程封闭考试,考试期间应当遵守考场纪律,不得中途离场。
笔试内容主要为岗位所需的通用知识、法律法规、专业知识、业务技能和英语能力。笔试满分为100分,合格成绩应当达到60分及以上。
2. 面试。
根据笔试成绩排名顺序,按应到面试考生与招聘岗位数量比例5:1的比例,从高到低确定进入面试人员。末位排名相同人员均可参加面试。
收到面试通知的考生,需在规定时限内回复是否参加面试并按要求提供疫情防控相关信息。对面试人员需进行资格复审,考生参加面试时应提供个人身份证、户口本、学历学位证书、相关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等证明材料原件。如考生放弃面试资格或资格复审不通过的,则按笔试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依次递补。
面试主要测试岗位专业知识、业务能力和逻辑分析能力、表达沟通能力、应变能力、职业品德素养等综合素质,采用半结构化面试方式。面试满分为100分,如实际参加面试考生与招聘岗位数量比例低于5:1,面试合格成绩应不低于70分。
3. 总成绩评定。
总成绩满分100分。按照笔试、面试成绩5:5比例,计算总成绩,合格成绩应达到60分及以上。总成绩相同的,取面试成绩较高者作为考察对象,进入考察、体检程序。
(四)考察、体检
根据总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按1:1比例等额确定考察、体检人选。考试总成绩第一名的拟聘人员考察结果不符合要求的,可以对总成绩第二名的替补人员进行考察。考察前主动放弃应聘资格的人员,不列入人员名次。
考察采取工作能力调研、个别谈话、查阅档案等方式进行。考察内容包括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行、廉洁自律、诚信记录以及与应聘岗位相关的专业素养、业务能力、工作实绩、人岗相适等情况,考察应聘人员与岗位匹配程度决定是否聘用。考察时将对应聘人员资格条件进行复核。
体检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的有关规定执行,由分中心统一组织到定点医院进行体检。考察、体检结果均合格者方可进入下一环节。
(五)研究确定拟聘人员
根据考试、考察和体检结果,研究确定拟聘人员。
(六)公示
在机关事业单位招聘服务平台、国家药监局、药审中心、核查中心网站对拟聘人员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七)办理入职手续
公示期满无异议者,按照国家药监局及分中心相关规定办理聘用手续,常驻工作地点在上海。新聘用人员实行试用期。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不合格的,取消聘用。
七、注意事项
(一)本次公开招聘专业目录主要参考《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学科、专业目录》和《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对于专业和岗位要求专业接近但不在上述目录中的应聘人员,可与分中心联系,由分中心根据工作岗位特点审核确定是否符合报名条件。
(二)资格审查工作贯穿公开招聘全过程,应聘人员须完整提供真实、有效的个人信息及证书、证件等相关材料。应聘人员应如实填写个人信息,并严格遵守考试相关纪律,如有违反政策法规、弄虚作假或违纪违规的人员,一经查实,取消其应聘资格或解除聘用合同。
(三)应聘人员应如实填写个人信息并告知有关回避和利益冲突的情形,故意隐瞒上述信息的,一经查实,取消其应聘资格或解除聘用合同。
(四)请应聘人员确保联系方式正确、畅通,分中心将通过邮件、短信或者电话等形式,通知应聘人员资格审查及考试结果。因无法与应聘人员取得联系所造成的后果,由应聘人员自行承担。
(五)应聘人员应当配合分中心完成考察工作,如因个人、所在单位或原任职单位原因导致考察工作无法在通知之日起二十日内完成的,造成的后果由应聘人员自行承担。
(六)被聘用人员办理入职时须已获得相应资格,同时提交离职证明。因个人或单位原因无法提交证明的,造成后果由应聘人员自行承担。
(七)被聘用人员应当承诺遵守“严禁本人、配偶及直系亲属持有或变相持有医药企业股份(股票)”,原持有医药企业股票、证券等的,应当承诺在聘用后一个月内售出。被聘用人员故意隐瞒相关信息的,一经查实,取消其应聘资格或者解除聘用合同。
八、咨询方式
联系人:王老师
联系电话:021-58338589
联系邮箱:ypcsj@nmpa.gov.cn
监督电话:021-58307920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药品审评检查长三角分中心
2021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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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