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磐安县人民政府发布时间:2021-04-27
为进一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公开选拔优秀人才,充实卫技专业技术人员队伍,根据磐安县卫生健康局、县人才办、县编办、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联合下发的《磐安县县域医共体实行自主招引专业人才的意见》的通知(磐卫〔2020〕24号)等文件精神,现将2021年度校园招聘(湖北医药学院专场)专业技术人员工作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计划及条件
招聘单位 | 岗位 | 专 业 | 名额 | 学历、年龄 |
磐安县人民医院
| 临床医生 | 临床医学 | 5 | 2021年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 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 35周岁以下。
|
儿科 | 儿科学、临床医学 | 1 | ||
麻醉科 | 麻醉学、临床医学 | 2 | ||
超声、放射科 | 医学影像学、影像医学与核医学、临床医学 | 2 | ||
护理 | 护理学、护理、助产 | 3 | ||
病案 | 临床医学、卫生信息管理、医学信息工程;卫生事业管理、公共事业管理(医学院校举办) | 1 | ||
磐安县中医院 | 临床医生 | 临床医学 | 5 | |
儿科 | 儿科学、临床医学 | 1 | ||
麻醉科 | 麻醉学、临床医学 | 2 | ||
精神医学科 | 精神医学、临床医学 | 1 | ||
超声、放射科 | 医学影像学、影像医学与核医学、临床医学 | 2 | ||
中医科 | 中医学 | 2 | ||
护理 | 护理学、护理、助产 | 3 |
二、招聘流程
招聘工作由磐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磐安县卫健局组织考核小组实施,纪检部门参与监督。
(一)发布信息:在磐安县人民政府网站及省内外相关医学院校网站发布招聘信息,也可关注“健康磐安”公众号。
(二)报名
1.基本条件
⑴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品行和道德。
⑵所学专业、学历与招聘岗位要求相符。
⑶身体健康,符合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标准。
⑷凡在学校或工作期间受过处分,或参照《公务员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情形的,不得报名。
2.报名时间、地点:
2021年5月10日上午8:00—11:00 湖北医药学院
某岗位没有人报名或者报名人数达不到1:1比例的,可进行岗位调剂。
3.报名须提供以下材料:
2021年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应提供报名表、身份证、学校核发的就业推荐表、教育部学生司制发的《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省外高校可持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制发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近期免冠照片及其他证明材料。报考人员因学校原因或单位签约盖章等原因无法提供就业协议书的,由本人提供书面说明。
留学人员还须提供教育部中国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
报考人员应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凡提供虚假信息和材料通过资格审查的,一经查实,取消考核或聘用资格。
(三)资格审查
由磐安县卫健局及招聘单位对报考人员是否符合选定的职位资格条件进行资格审查,资格审查合格人员进入考核环节。
(四)面谈考核
面谈考核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总分100分,设70分合格线,面谈成绩低于合格线的直接淘汰。在面谈合格中从高分到低分按计划数1:1的比例确定签约对象,并现场与其签订《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和《磐安县人民医院医共体新职工聘用协议书》。
(五)岗位考核
来院后安排岗位考核1~3个月。考核合格予以聘用。
(六)体检、考察、公示
岗位考核合格人员参加体检,体检工作由卫健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实施。体检工作按人力社保部、卫生部、国家公务员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务员考试录用体检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65号)执行。体检标准按《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有关内容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40号)执行。
应聘人员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体检的,视作放弃体检。应聘人员放弃体检或体检不合格均不再递补。
体检合格人员按规定程序进行考察。考察按国家公务员局《关于做好公务员录用考察工作的通知》(国公局发〔2013〕2号)执行。考察结果仅作为本次是否聘用的依据。
体检、考察实施前,国家、省出台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对体检、考察均合格的拟聘用人员名单予以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按照规定办理有关聘用报批手续。
(七)聘用
1.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必须在2021年7月30日前取得毕业证书和人事档案转档到位,凭毕业证书办理聘用手续。被聘用人员列入我县卫生事业编制(员额报备),工资待遇按国家和我县相应规定执行。按规定实行试用期制度和卫生行业执业准入制度,3年内未取得相应执业资格(专业技术资格)的,予以解聘。
2.签订协议后放弃聘用或在我县从事医疗卫生工作未满最低服务年限5年(不含规培时间)申请调动、辞职等,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3.通过校招人员,符合《关于加强卫生人才培养和引进工作的意见》(磐政〔2017〕83号)以及我县有关人才政策规定的,享受同等奖励和待遇。
4.签约后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就业协议无效:
⑴在报名、考核等环节被查实有弄虚作假或舞弊行为的;
⑵存在《浙江省国家公务员录用考察工作细则》规定不宜录用情形的。
三、解释权
本公告由磐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磐安县卫生健康局负责解释。对公告内容有异议的,应在公告发布后5日内提出。
磐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磐安县卫生健康局
2021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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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磐安县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