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博湖县人民政府发布时间:2021-03-18
根据我县工作需要和用人单位需求,经县委、县人民政府批准,博湖县卫健系统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编制外工作人员8名,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招聘原则
按照面向社会公开招考、公平竞争、择优聘用的原则,采取考试与考察相结合的方法进行。符合报考条件的考生按公布的招聘职位自愿报名,择优聘用。
二、报考条件和招聘对象
(一)报考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年满18周岁及以上,35周岁及以下(1986年3月15日至2003年3月16日期间出生),资格审查时实际年龄以身份证原件标注的出生日期为准;
3、具有符合报考职位要求的学历和专业,持有经国家、省(区、市)、自治区(含兵团)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或干部教育领导小组认可的毕业证书;
4、遵守宪法和法律;
5、具有良好的品行;
6、具有正常履行报考职位职责的身体条件;
7、具有符合报考职位的其他全部条件。
(二)下列人员不在此次公开招聘范围:
1、受刑事处罚、行政处分尚未解除的;
2、立案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3、近5年来,在公开招考过程中有作弊、弄虚作假等行为的人员;
4、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劳动教养的;
5、曾参加过“法轮功”等邪教或者带有黑社会性质等其他非法组织的;
6、有过吸毒史的;
7、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聘用的其他情形的。
三、时间安排
(一)报名时间
报名方式:现场报名。
报名地点:博湖县人民医院行政楼三楼人事科。
报名时间:2021年3月16日10:00-2021年3月20日18:00(北京时间,下同,节假日不休息)。
(二)面试时间及地点
面试时间:2021年3月21日上午10:00。
面试地点:博湖县人民医院行政楼三楼。
如遇特殊原因,上述时间地点发生变化的,另行通知。
四、招聘职位
具体职位详见《2021年博湖县卫健系统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编制外工作人员职位表》(附件1)。
五、招聘程序
招聘采取面试的方式,具体程序为报名与资格审查、面试、体检、考察、公示、聘用。
(一)报名与确认
1、招考采用现场报名方式。
每个考生只允许选报一个职位,具体报名方法如下:
(1)如实填写《2021年博湖县卫健系统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编制外工作人员考试报名表》((附件2)以下简称《报名表》);
(2)报名所需材料:身份证(正反面)、户口本(户主页及本人页)、毕业证书(大专及以上学历需提供学信网打印二维码学籍证明)、近期彩色正面免冠1寸照片3张、相关资格证书原件(以上所需提供的证件均需另附复印件各一份)。
(二)面试
1、面试入闱人员确定
经资格审查符合报考条件的考生均进入面试。
2、面试组织
面试工作由招考领导小组组织实施。
3、面试要求
(1)参加面试的考生,须在正式面试开考前30分钟到指定的候考地点集中。在规定时间内未到达的考生,一律取消面试资格。
(2)考生参加面试时请携带有效期内的二代身份证原件或有效临时身份证原件。
(3)面试成绩当场宣布。满分为100分,面试成绩合格分数线为60分,面试成绩达不到60分的考生不得进入下一环节。
(4)面试一律使用国家通用语言答题。
(三)体检
根据面试成绩由高分到低分,按照1:1比例确定体检人员。体检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体检人员根据报考职位,按照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间到指定地点报到。
体检不合格,本人申请复查的,经招聘领导小组批准,可在指定的县级以上综合医院进行复查,复查有明确结论的只能进行一次,体检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体检不合格者不能聘用,造成的空缺按本职位总成绩依次递补确定体检人员。体检费用由考生承担。
(四)考察
对体检合格的考生按规定进行考察,考生须填写《博湖县卫生系统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编制外工作人员考察表》,并提交报考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考察不合格者,取消聘用资格,造成的空缺按本职位总成绩依次递补进入考察。考察工作由用人单位主管部门负责。
(五)公示
考察结束后,由招聘领导小组根据体检和考察结果,确定拟聘用人员名单,通过博湖县人民政府网公示,公示期限3天。
(六)聘用
公示结果无异议后,按规定签订《劳动合同》,工资待遇比照公益性岗位人员工资标准执行。新聘用人员需服从工作安排,按规定时间报到,未报到和不服从工作安排者取消其聘用资格。
六、纪律及其他要求
报考人员应严格按职位要求条件报名,报名时如实填写个人有关信息,凡不符合报考职位条件要求或填报的个人信息不真实的,取消聘用资格。
资格审查验证工作将贯穿整个招聘工作始终,对违规招聘的人员,一经查实,应当取消面试资格或聘用资格,已聘用的人员,应当解除劳动合同,予以清退。
七、政策解释
本简章由博湖县卫健系统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工作人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其他有关事项详见各附件。
纪检监察监督电话:0996-6622365(博湖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政策咨询电话:0996-6623048(博湖县人民医院)
0996-6621863(博湖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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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博湖县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