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所属济南市皮肤病防治院公开招聘人员简章

发布单位:济南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时间:2020-08-26

根据我委所属济南市皮肤病防治院人员空缺情况和工作需要,按照国家、省和我市公开招聘有关规定和要求,现将济南市皮肤病防治院公开招聘人员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范围和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2.具有良好的品行和适应岗位的身体条件。

3.应聘初级岗位的人员年龄在40周岁以下(1979年9月2日以后出生)。

4.应届毕业生应聘,须在考察体检前取得岗位要求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执业医师资格证书等;其他人员应聘,须在2020年9月2日前取得岗位要求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执业医师资格证书等。

5.具备招聘岗位所需的其他资格条件。

定向、委培毕业生报考,须征得定向、委培单位同意。属在职人员应聘的,应征得所在单位同意。曾受过刑事处罚和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不能应聘;在读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学生不得报考(2020年应届毕业生除外);在读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学生不能用已取得的学历学位作为条件应聘;现役军人及法律规定不得聘用的其他情形的人员不得参加应聘。应聘人员不得应聘有《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回避规定》(人社部规〔2019〕1号)中应回避情形的岗位。

二、招聘岗位和计划

本次共招聘7人。招聘岗位和具体要求详见济南市皮肤病防治院公开招聘人员岗位汇总表(见附件1)。

三、招聘程序

(一)报名时间与方式。报名采取统一时间、网上报名、网上初审、网上缴费的方式进行。

报名时间:2020年9月2日9:00—9月4日16:00。

查询时间:2020年9月2日11:00—9月6日16:00。

缴费时间:2020年9月2日11:00—9月6日24:00。

报名、缴费网址:济南市皮肤病防治院网(www.pfbyy.com.cn)。

(二)个人报名。应聘人员登录济南市皮肤病防治院网站,按照岗位要求和网上提示,如实填写相关个人信息并上传本人近期免冠电子照片。每人限报一个岗位,应聘人员在资格初审通过前多次登录填报报名信息的,后一次填报自动替换前一次填报信息。报名资格经单位初审通过,不能更改。应聘人员报名与考试时使用的身份证必须一致。

(三)资格初审。各招聘单位指定专人负责资格初审工作,根据应聘人员提交的信息资料进行资格审查。网上报名期间,各招聘单位将公布咨询电话并安排专人值班,提供咨询服务。对通过资格初审的人员,各招聘单位须留存应聘人员的报名信息,以供资格审查时参考。

(四)查询初审结果。应聘人员在网上提交报考信息后,须及时查询报名资格初审结果。通过资格初审的人员,不能再报考其他岗位;报名资格尚未审查或未通过资格初审的人员,可以改报其他岗位。

(五)网上缴费。通过资格初审的人员,要在规定时间内登录报名网站进行网上缴费,逾期未缴费的,视为自动放弃。缴费成功后,下载打印《公开招聘人员报名表》和《诚信承诺书》(以备参加面试时使用),并于2020年9月24日9:00-2020年9月26日9:30登录报名网站下载、打印笔试准考证。

笔试考务费的收取标准为:每人40元。拟享受减免有关考务费用的农村特困大学生和城市低保人员,不实行网上缴费,在单位网上初审通过后,可由本人或委托他人携带有关证明材料于2020年9月4日9:00-16:00到济南市卫生健康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济南市七里山路29号)办理现场确认和减免考务费手续。证明材料包括:享受国家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城镇家庭的应聘人员,提交家庭所在地的县(市)区民政部门出具的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证明和低保证;农村绝对贫困家庭的应聘人员,提交家庭所在地的县(市)区扶贫办(部门)出具的特困证明和特困家庭基本情况档案卡,或者出具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核发的《山东省特困家庭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卡》。上述证件及相关材料均需交验原件并提供复印件。

报名结束后,对应聘人数达不到规定比例的招聘岗位,计划招聘1人的,原则上取消招聘计划;计划招聘2人及以上的,按规定的比例相应核减或取消招聘计划。对应聘取消招聘计划岗位的人员,经本人同意,可在规定时间内给予一次改报其他符合条件岗位的机会。

四、考试内容和方法

本次招聘采取笔试和面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均采用百分制计分。

(一)笔试

笔试采取统一命题、统一考试、统一阅卷的方式进行。

1.笔试科目。根据专业要求不同分为医学类(含药剂、医技等)(A类)、综合类(D类),各类均考一科。医学类(含药剂、医技等),考试内容为公共基础知识和医学专业基础知识;综合类,考试内容主要考察应聘者的综合分析能力、逻辑判断推理能力、基本知识的掌握情况以及运用基本知识分析判断的基本能力等。

2.笔试时间和地点。

笔试时间:初定2020年9月26日。具体时间详见准考证。请认真阅读《笔试疫情防控注意事项》(见附件3),并准备好相关材料表格等。

笔试地点:详见准考证。

3.确定面试人选。为保证新进人员基本素质,笔试设定最低合格分数线。在笔试最低合格分数线以上,根据应聘人员笔试成绩由高分到低分,按招聘岗位规定的进入面试人员比例,依次确定面试人选。笔试合格人数出现空缺的岗位,取消招聘计划;笔试合格人数达不到规定比例要求的,按实有合格人数确定。面试人选须按规定时间地点(另行通知)进行资格审查,逾期不进行资格审查的,视为弃权。笔试成绩和面试人选名单在济南市皮肤病防治院网站公布。

(二)面试人选资格审查

对应聘人员的资格审查工作,贯穿招聘工作的全过程。进入面试的应聘人员,在面试人选名单确定之后,需在公告规定的时间内由本人携带身份证、相关证明材料及《公开招聘人员报名表》、《诚信承诺书》、笔试准考证到指定的地点(另行通知)进行资格审查。相关证明材料主要包括:国家承认的学历、学位证书及岗位要求的其他证书、派遣报到证或就业通知书、执业资格证书、岗位要求的证明材料;应届毕业生还须提供就业推荐表、岗位要求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明材料;有工作单位的人员还要提交有用人权限部门或单位同意应聘的介绍信;留学归国人员应提供国家教育行政部门的学历学位认证材料;招聘岗位对工作经历有明确要求的,应聘人员需提供相应的工作经历证明等材料。上述证件及相关材料均需交验原件并提供复印件。取得面试资格的应聘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向招聘单位提交有关材料的,视为弃权。经审查不具备应聘条件的,取消其面试资格。因弃权或取消资格造成的空缺,在笔试合格分数线以上按笔试成绩由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资格审查通过的人员当场领取面试通知书,缴纳面试考务费。面试考务费的收取标准为:每人70元。

(三)面试

面试时间、地点见面试通知书。面试人选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岗位,应试人员面试成绩须高于60分,方可列为考察体检范围人选。

面试采取结构化面试的方式,主要测评应聘人员与岗位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工作技能。每组面试考官不少于7人,由熟悉相关专业知识、具有面试实践经验的人员担任。面试时间每人不超过15分钟。面试成绩按百分制计算,采取每项测评要素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算出要素平均分,各要素平均分之和为应聘者的得分。

面试结束后,按笔试成绩占50%、面试成绩占50%的比例百分制合成考试总成绩。笔试成绩、面试成绩、考试总成绩均计算到小数点后两位数,尾数四舍五入。按照招聘岗位,根据应聘人员考试总成绩,由高分到低分按计划招聘人数2倍的比例确定考察体检范围人选,并依次等额进行考察体检。同一招聘计划应聘人员出现考试总成绩并列的,则按笔试成绩由高分到低分确定考察体检范围人选,若出现笔试成绩也相同,则对成绩相同者重新组织面试,按面试成绩由高分到低分确定考察体检范围人选。在考察体检时,对因弃权或考察、体检不合格造成的人员空缺,也按上述方法等额递补。

进入考察体检范围人选,在济南市皮肤病防治院网站公布。应聘人员可登录济南市皮肤病防治院网站查询考试总成绩和进入考察体检范围人员名单。

五、考察体检

考察体检由招聘单位组织,要严格落实公开招聘回避、保密等纪律规定。

(一)体检。考察体检人员应在体检公告规定的时间携带身份证、面试通知单等材料到指定的地点集合,集体进行体检。体检应在市级及以上综合医院封闭进行,体检标准和项目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国人部发[2005]1号)、《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有关内容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40号)执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体检完毕,主检医生应当审核体检结果并签名,医疗机构加盖公章。体检医生与体检者有回避关系的,应予回避。对于体检中违反操作规程、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渎职失职等,造成不良后果的工作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应聘者在体检过程中有意隐瞒影响聘用的疾病或者病史的,经查实后给予不予聘用的处理;应聘者在体检过程中有串通体检工作人员作弊或者请他人代替体检以及交换、替换化验样本等作弊行为的,体检结果无效,不予聘用。除特殊情况经医院同意外,应聘人员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体检的,视作放弃。对按规定需要复检的,不在原体检医院进行,复检只能进行1次,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体检费用由应聘人员承担。

(二)考察。考察由招聘单位根据岗位条件要求采取多种方式进行,应侧重于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和工作实绩等方面的情况。

对因弃权和考察、体检不合格人员造成的空缺,可从进入同一岗位考察体检范围人选中,根据考试总成绩由高分到低分依次等额递补。

六、公示和聘用

经考试、考察、体检合格的拟聘用人员,在济南市皮肤病防治院网站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按照规定程序办理手续。对反映问题影响聘用并查实的,不予聘用。符合聘用条件的,双方应按规定签订聘用合同,确立人事关系。受聘人员按规定实行试用期制度,期满合格的正式聘用,不合格的解除聘用合同。

七、其他事宜

济南市皮肤病防治院咨询电话:0531—81273115

监督电话:0531—66601697

公告未尽事宜由济南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解释。

 

附件1--济南市皮肤病防治院.xls

附件2--应聘须知.doc

附件3--笔试疫情防控注意事项.doc

 

                     

济南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0年8月24日


附件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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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笔试疫情防控注意事项.doc

文章来源:济南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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