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昆山市人民政府发布时间:2019-0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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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关于印发<关于创新公立医院人员编制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苏编办发〔2015〕6号)、《关于创新公立医院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编制管理的实施办法(试行)》(昆编办〔2016〕9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经研究,现将《昆山市精神卫生中心2019年度公开招聘精神医学专业硕士研究生学历备案制管理人员简章》公布如下:
一、报名资格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团结同志,无违法犯罪记录,并具有正常履行岗位职责必备的身体条件和招聘岗位所规定的具体资格条件。
2.年龄在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即1983年8月2日至2001年8月2日期间出生);具有副高及以上卫生专业技术职称资格且职称与岗位要求相符的应聘人员,年龄可放宽至40周岁(1978年8月2日以后出生)。
3.2019届医药卫生专业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须于2019年8月31日前取得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4.非本硕连读的硕士研究生学历毕业生,其本科须为医药卫生全日制普通高校学历且所学专业须为精神医学或临床医学专业学科。
5.应聘人员应取得与其毕业学历相对应的学位。非本硕连读的硕士研究生学历毕业生,同时须取得相应本科学历和学位。
6.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且与岗位要求相符的应聘人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令第6号第二十条规定,招聘单位可以对其采用直接考核的方式进行招聘。
7.具备《岗位简介表》(附件1)中报考岗位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岗位简介表》中对招聘岗位基本条件和其他资格条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8.下列人员不得报考:(1)现役军人;(2)普通高校在读非应届毕业生;(3)被辞退未满5年的原机关、事业身份的工作人员;(4)在国家法定考试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纪律行为人员;(5)尚未解除纪律处分或者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的人员,刑事处罚期限未满或者涉嫌违法犯罪正在接受调查的人员,以及国家和省另有规定不得聘用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情形的其他人员;(6)有政策规定或协议明确不得解聘、离开现工作单位(岗位)的人员。
9.应聘人员与招聘单位负责人或主管部门直接分管领导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应当回避,一经发现责任自负,且取消应聘和录取资格。
二、招聘岗位、人数及条件
具体招聘岗位及条件等详见《昆山市精神卫生中心2019年度公开招聘精神医学专业硕士研究生学历备案制管理人员岗位简介表》。《岗位简介表》在中国昆山(卫健委信息公开专版)http://www.ks.gov.cn/zwgkml?status=1&bureauId=56下载。
本次备案制管理人员共招10名,面向全国公开招聘,户籍不限。
三、报名及资格审核
本次招聘采取现场报名的方式,对应聘人员进行面试资格审核,经资格审核合格,由招聘单位组织进行面试考核。
(一)报名时间和地点
报名时间:2019年 8月2日9:00~16:00
报名地点:上海市人才大厦(上海市静安区梅园路77号三楼)。
(二)报名程序
1.应聘人员根据本《简章》公布的招聘岗位及条件选定报考岗位后,向现场报名受理点工作人员出示应聘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2.应聘人员填写《昆山市精神卫生中心2019年度公开招聘精神医学专业硕士研究生学历备案制管理人员现场报名登记表》(附件2)(以下简称《现场报名登记表》),因报名填写错误而影响招聘考试的,由应聘人员本人负责。
3.资格初审。应聘人员持《现场报名登记表》和应聘材料原件及复印件,经招聘报名受理点初审,符合规定条件的,报名受理点工作人员签字确认该考生符合报名资格。
4.资格复审。初审合格的应聘人员持《现场报名登记表》和应聘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到资格复审处进行验证,符合规定条件的,资格复审处工作人员签字确认该考生符合报名资格。
5.资格复审合格的应聘人员持《现场报名登记表》1份和所有应聘材料原件及复印件至汇总登记处进行登记(报名表上贴个人近期同底免冠1寸证件照2张),并现场领取《面试通知书》。
6.应聘人员须用在有效期内的第二代居民身份证进行报名,报名与考试时使用的身份证必须一致,因身份证不一致而造成不能如期参加考试的,责任由报考者自负。
7.现场报名需要提交材料:
(1)报名表1份;
(2)个人简历1份;
(3)身份证和户籍证明(户口簿);
(4)2019届医药卫生专业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须出示所在院校出具并盖章确认的《毕业生双向选择就业推荐表》、《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签好本人姓名,不得缺联)、在校期间所学课程的成绩单;
(5)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6)卫生专业技术执业证书和资格证书;
(7)计算机(英语)等级证书、获奖证书、荣誉证书、发表论文、科研课题及应聘岗位所需的其他相关资格证书(件)及证明材料;
(8)本人近期同底免冠1寸照片2张(报名表并排贴2张)。
(9)留学回国人员,除提供本人身份证、国(境)外学位证书、户籍证明和应聘岗位所需的其他相关资格证书(件)外,还应提供国家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
(10)现场报名需应聘人员本人前往。如本人确有困难不能到现场报名的,可委托家人或亲友代为报名。相关材料和证书(件)须符合本《简章》的规定要求,代报名者另须出示其身份证和报名委托书。
应聘人员须对照本《简章》规定的招聘岗位和招聘条件如实申报,所提供的应聘材料必须齐全且真实有效。在整个招聘过程中,应聘人员凡有弄虚作假或重复报名等违反本《简章》规定的行为一经查实,随时取消应聘和录取资格,责任由应聘人员自负。
四、面试
1.面试由招聘单位制订实施方案并具体组织实施。
2.面试时间:2019年8月3日9:00~16:00,面试地点:上海市人才大厦(上海市静安区梅园路77号三楼),逾期不参加面试者作放弃处理。
3.面试采取结构化面试的形式进行,面试内容重点考察应聘人员的综合能力和专业能力。面试不指定考试辅导用书,不举办也不委托任何机构举办考试辅导培训班。
4.面试成绩以百分制计算,保留小数点后第2位数值,该第2位数值由第3位四舍五入构成。设60分为合格分数线,面试成绩不合格者不予录用。面试成绩在合格分数线以上,根据面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按报考岗位招聘计划人数1:1的比例确定进入体检人员名单。面试成绩当场公布。
5.面试成绩相同的,则由招聘单位另行安排加试,加试形式为面试,加试时间和地点另行通知。
6.面试成绩及进入体检人员名单,将在中国昆山(卫健委信息公开专版,网址同上)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3个工作日。
五、体检
根据应聘人员的面试成绩,按面试成绩在合格分数线以上,根据面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按报考岗位招聘计划人数1:1的比例确定体检人员名单,并统一组织实施体检。体检项目和标准参照修订后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执行。招聘岗位条件中对身体条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体检不合格者不得录用。
具体体检时间、地点另行通知。未按规定时间参加体检、复检的应聘人员,视为自动放弃。
六、考察(政审)
1.招聘单位对通过考试并且体检合格的应聘人员进行录用考察和资格条件复查,考察和资格条件复查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15日。确因情况特殊,经主管部门批准可延长至30日。对不符合《简章》规定的本次公开招聘的基本条件及招聘岗位所需专业、技能等资格条件的人员,取消其录取资格。录用考察(政审)标准参照昆山市公务员招录考察相关要求进行。
2.对考察(政审)不合格人员,招聘单位应将不合格的理由书面通知考生。考生如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招聘单位提出申请复核,招聘单位应当接受复核申请,并须30日之内给予书面答复。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自接到复核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招聘单位主管部门提出复核申请。
3.因考生体检、考察不合格以及因自动放弃录取资格出现缺额时,经招聘单位申请,主管部门同意,可在报考同一岗位的面试合格人员中,按面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进行一次性递补,也可以决定不递补。拟录用人员自公示之日起放弃录用资格的,不再递补。
七、录用和聘用
1.拟录取人员名单将在中国昆山(卫健委信息公开专版,网址同上)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有关录用材料经招聘单位报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办理相关录用手续,并报昆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2.录取备案制管理人员应在规定时间内与招聘单位签订工作合同,合同期限不低于3年。初次就业的工作人员试用期为12个月,其他人员试用期为6个月。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者予以定岗定级;考核不合格者解除合同。
3.招聘录用的备案制管理人员,按照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工资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4.进入录取阶段的应聘人员,因拟录用人员个人原因单方面违约的,须与招聘单位进行协商,并遵照招聘单位相关规定解除协定。
八、纪律与监督
本次公开招聘工作人员的工作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自觉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对单位和个人违反招聘规程一经查实的,按国家、省、市关于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中纪律与监督的有关规定处理。
本《简章》由昆山市精神卫生中心负责解释。
咨询部门及电话:0512-36695033。
举报受理部门及电话:0512-57651285。
举报回复部门及电话:0512-57651285。
昆山市精神卫生中心
2019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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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昆山市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