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瓯海区2024年基层卫生人才定向培养招生(招聘)公告

发布单位:温州瓯海区人民政府发布时间:2024-06-25

为切实加强基层卫生人才队伍建设,根据省卫生健康委、省发改委、省教育厅、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24年基层卫生人才定向培养工作的通知》(浙卫办〔2024〕9号)文件精神,瓯海区2024年基层卫生人才定向培养招生(招聘)21名,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生(招聘)对象

   2024年报考普通高校,具有瓯海区户籍(以高考报名时间的户籍为准),立志为瓯海区基层医疗卫生事业服务,且愿意与瓯海区卫生健康局签订定向培养就业协议的考生。 

二、招生(招聘)计划

序号

招生(招聘)专业

招生(招聘)计划数

培养层次

承办高校

最低投档成绩

选考科目要求

1

临床医学

2

5年制本科

温州医科大学仁济学院

不低于普通类一段线

物理、化学

(2门科目均需选考方可报考)

2

中医学

5

5年制本科

温州医科大学仁济学院

不低于普通类一段线

物理、化学

(2门科目均需选考方可报考)

3

预防医学

3

5年制本科

温州医科大学

不低于特殊类型招生控制线

物理、化学

(2门科目均需选考方可报考)

4

儿科学

3

5年制本科

温州医科大学

不低于特殊类型招生控制线

物理、化学

(2门科目均需选考方可报考)

5

麻醉学

3

5年制本科

温州医科大学仁济学院

不低于普通类一段线

物理、化学

(2门科目均需选考方可报考)

6

精神医学

2

5年制本科

温州医科大学

不低于特殊类型招生控制线

物理、化学

(2门科目均需选考方可报考)

7

中医康复学

3

5年制本科

丽水学院

不低于普通类一段线

物理、生物

(2门科目均需选考方可报考)

三、招生(招聘)程序

    定向培养招生录取按照“信息公开、择优选拔、协议录取”的原则,实行“招生与公开招聘并轨”。定向培养的本科层次安排在普通类提前录取,本科各专业最低投档成绩不低于一段线(温州医科大学预防医学、儿科学、精神医学的专业最低投档成绩不低于特殊类型招生控制线)。具体程序如下:

(一)发布公告。瓯海区卫生健康局、瓯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高考成绩公布前,按照公开招聘规定和招生计划,共同发布定向培养招生(招聘)公告。

(二)填报志愿。符合条件的考生按我省普通高校招生有关规定填报志愿,考生须符合专业选考科目要求,且只能在第一院校志愿、第一专业志愿填报此类定向招生相关院校专业,否则志愿无效。

(三)组织体检。省教育考试院根据志愿优先、高考成绩从高到低原则,按招生计划1∶1.2比例,将上线考生名单提供给各招生高校。瓯海区卫生健康局根据各招生高校提供的名单及时组织考生体检,并即时告知考生体检结果,考生如有疑义应当即时提出复检要求,否则视作放弃复检,复检仍由瓯海区卫生健康局组织并安排复检考生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且只能复检一次,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

(四)网上公示。对体检合格的考生,按志愿优先、高考成绩从高到低的原则,根据招生计划数确定定向培养考生,并在“瓯海区政府”(http://www.ouhai.gov.cn/)网站公示3天。

(五)签订协议。 公示无异议的,由瓯海区卫生健康局商瓯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后,与合格考生签订定向培养就业协议和个人信用承诺书,并将已签订协议考生名单报各招生院校。因考生放弃、户籍不符、体检不合格等造成计划缺额的,按缺额计划1:1比例补提供考生名单并执行相应程序直至计划满额或确无合格生源。考生签订就业协议时须提供身份证、户口簿等证件资料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签订协议之日尚未满18周岁的考生,需监护人一并提供身份证明,共同签字。

(六)考生录取。各招生高校在普通类提前录取招生工作开始前,将报送的已签订协议考生名单报省教育考试院。省教育考试院按名单投档,由招生高校按有关规定录取。

(七)录取名单备案。录取结束后,招生高校将定向培养生名单抄送瓯海区卫生健康局、瓯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四、学费补助

经学校正式录取并已签订定向培养就业协议的本科层次学员,对其在校期间的学费、住宿费和生活费等,按每人4.6万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具体将在定向培养就业协议中明确。

     五、就业与待遇

凡被录取的定向培养学生,如期毕业后按照签订的定向培养就业协议, 由瓯海区卫生健康局商瓯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后,统一选岗分配到瓯海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并由用人单位与定向培养毕业生签订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合同。服务期限不少于5年(不含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

临床医学、中医学、预防医学、儿科学、麻醉学、精神医学、中医康复学等专业定向培养生毕业后需参加全省统一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聘用合同期满后,仍未取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者,不再续签聘用合同。聘用后2年内须取得执业资格,未取得执业资格的,予以解聘。

定向培养生签订协议书后,未于2029年9月1日前取得毕业证书、毕业后不服从分配或到岗后未满服务年限辞职,以及在安排工作后2年内未能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聘用合同期满后仍未取得规范化培训合格证者的,均视为违约,用人单位有权予以解除聘用合同,违约者按协议退还实际支付的定向培养补助经费并承担有关违约责任。

六、其他事项

(一)志愿填报时间:详见浙江省教育考试网。

(二)填报定向培养志愿的考生,上线后还需参加体检、协议签订等流程,考生填报志愿后,近期尽量不要离开本区范围并保持24小时电话畅通,以免无法及时参加体检而影响录取。

(三)体检标准参照《普通高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等有关规定执行。根据《普通高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医学类各专业不招收色觉异常(色弱或色盲)的考生,色觉异常考生请勿填报基层卫生人才定向培养志愿。

(四)体检、签订就业协议等有关事项另行通知。

(五)未录取者不影响当年考生正常的招生与录取。

(六)考生今后如有违反个人信用承诺,将会被列入浙江省卫生健康信用不良信息,纳入政务诚信和社会诚信失信管理。

(七)本公告未尽事宜,由瓯海区卫生健康局、瓯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共同负责解释。


咨询电话:0577-88533932(瓯海区卫生健康局 组织人事科)

 

 

 

温州市瓯海区卫生健康局      温州市瓯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6月25日


附件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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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温州瓯海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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