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青田县人民政府发布时间:2024-06-17
根据省卫生健康委等五部门《关于开展2024年基层卫生人才定向培养工作的通知》(浙卫办〔2024〕9号)文件精神,2024年青田县定向培养卫生人才31名。现将有关招生(招聘)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生(招聘)对象
2024年按浙江省普通高校招生有关规定填报志愿,符合专业选考科目要求,立志于卫生健康事业,并愿意与青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青田县卫生健康局签订定向培养就业协议,承诺毕业后回青服务的青田县户籍学生。
二、招生(招聘)计划和承办院校
三、招生与招聘
1.按照“信息公开、择优选拔、协议录取”的原则,实施定向招生(招聘)。安排在普通类提前录取(填报志愿具体时间以省教育考试网公布为准),根据《浙江省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关于做好2024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明确的录取办法,2024年定向培养招生本科层次最低投档成绩不低于一段线(其中填报温州医科大学临床医学专业、医学影像学专业及浙江中医药大学中医学专业最低投档成绩不低于特殊类型招生控制线)。
2.符合条件的考生按照2024年浙江省普通高校招生有关规定填报志愿,考生必须符合专业选考科目要求,且只能在第一院校志愿、第一专业志愿填报此类定向招生相关院校专业,否则志愿无效。省教育考试院根据志愿优先、高考成绩从高到低原则,按青田县招生计划1:1.2比例,将上线考生名单提供给招生院校。招生院校将考生名单发至青田县卫生健康局。
3.青田县卫生健康局根据院校提供的名单,会同青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考生体检。考生对体检结果有疑义的,应当即时提出复检要求,安排复检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且只能复检一次,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对体检合格的考生,按志愿优先、高考成绩从高到低的原则,根据招生计划数确定定向培养学生名单,并在青田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qingtian.gov.cn/上公示3天。公示无异议的,青田县卫生健康局与青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商议后,按招生计划1:1比例与合格考生签订定向培养就业协议和个人信用承诺书,并将签订就业协议的考生名单报招生院校。在招生(招聘)过程中因考生放弃、户籍不符、体检不合格等原因造成计划缺额的,按缺额计划1:1比例补充提供考生名单,并按相应程序进行招生(招聘)。
期间,填报志愿的考生保持电话24小时畅通,不出远门。
4.各招生院校在普通类提前录取招生工作开始前,将已签订协议考生名单报省教育考试院。省教育考试院按名单投档,由招生院校按有关规定录取。
5.考生签订就业协议时须提供高考分数卡、身份证、户口簿等证件资料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6.最终录取的定向培养生名单由招生院校抄送青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青田县卫生健康局备案。
四、学费补助与待遇
经学校正式录取并已签订定向就业协议的本科层次学员,对其在校期间的学费、住宿费和生活费等共补助4.6万元/人,所需经费由县财政承担。补助学费在毕业签订聘用合同后一次性发放。
凡录取的定向培养学生毕业后必须按就业协议回定向单位工作,按照卫生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聘用程序聘用。本专业有多个定向单位的,由青田县卫生健康局根据毕业后专业考试成绩确定。由用人单位与定向培养毕业生签订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合同,纳入事业或事业报备员额管理。
临床医学、中医学、医学影像学、麻醉学等专业定向培养医学生毕业后需参加全省统一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并在三年内取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和相应的资格证书,三年未取得资格证书者,不再续签聘用合同,由用人单位予以解聘。
卫生人才定向培养在本县医疗机构服务期限不得少于5年(不含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时间)。毕业后违约的,缴纳相应违约金并纳入行业和社会诚信监管体系,记入个人人事档案。
本公告由青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青田县卫生健康局负责解释。
咨询电话:0578-6500792、6822270
青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青田县卫生健康局
2024年6月11日
文章来源:青田县人民政府